【晋城 律师说法】贪图小利!一农商银行支行运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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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讲律师:宋林海,男,1974年生, 山西省阳城县人,法学本科,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晋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中小学法治宣传讲师,共青团晋城市委市直第二工作站司法专员。法律咨询热线:18635667118 。
提高警惕
增强防骗意识
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
山西陵川法院
在审结一起
链条式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案件时
本是银行主管的被告人万某
当庭失声痛哭:
“我本不该这个样子,我知道自己后悔也没有用了!”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化名,注:以下所有名字全部为化名),31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某地辖市农商银行支行运营主管,部门领导职务,妻子同在银行的其他部门上班,儿子幼儿班全托,幸福满满的三口之家。2020年间,同乡人周某的银行卡涉嫌收取电信网络犯罪资金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周某请托万某帮忙,二人由此相识,平时喝个小酒,拼个菜碟,哥们交往不深不浅,酒肉下肚,情谊尚可。
2023年2月,周某多次预约万某大额取现,万某意识到周某涉及与电信网络相关的案件,但未予推脱,利用其银行主管的权限或身份,帮助周某取现或转账,期间周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周某又使用其他人的银行卡大额取现,万某仍予以帮助。其后,周某不再出面,而是安排指使他人到银行大额取现或转账,当然,这都是事先同万某预约后,万某给予的帮助。“银行经常对我们进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和反洗钱培训,周某以前因为涉嫌电信诈骗案件银行卡被冻结,被列入了银行的黑名单,我心里也知道他大额取现转账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取的大额款项都是经过我的授权,好多操作也存在违规行为。我也说不清自己为什么这样做。”万某在法庭陈述阶段痛哭,悔不当初!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4月,万某明知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接收资金是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所得,在周某的要求下,万某利用其银行主管权限或身份,帮助周某取现转账非法资金共计2800余万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60余万元,此间,周某给予万某好处小费3000元。2023年6月,万某获悉周某案发,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其帮助周某取现转账犯罪案款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2年 10月至2023年4月间,周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得,通过买卖虚拟币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为他人转移收取赃款,除用自己的银行卡外,还施以微利引诱,指使堂兄周某亮、叔父周某云、朋友汤某、李某思、窦某修等11人,或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或持银行卡转账取现,涉银行卡21张流入资金流水愈6000万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愈360万元,周某本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周某亮等人银行卡流入资金110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周某亮等11人因提供银行账户或转账取现行为,均获得上千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款项,使用自己或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即被告人万某,或指使亲友即被告人周某亮、周某云等,进行收款、取现、转移等方法掩饰隐瞒,该四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汤某、窦某修、李某思等九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律师说法
首先,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随着科技的进步,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日益翻新,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案中,周某等人利用虚拟币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其次,银行主管万某滥用职权,协助周某等人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再次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再者,周某亮等11名被告人明知周某从事诈骗活动,却提供银行账户或转账取现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再次表明,即使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但只要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增强防骗意识,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公众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邮件等,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来源:晨报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