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 律师说法】儿子以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需担责吗?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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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讲律师:宋林海,男,1974年生, 山西省阳城县人,法学本科,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晋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中小学法治宣传讲师,共青团晋城市委市直第二工作站司法专员。法律咨询热线:18635667118 。
儿子由于银行征信不良
不能办理贷款
便以母亲的名义购房
此后房屋贷款断供
母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了
■案情简介
秦某(文中名字为化名)与李某系母子关系。李某因银行征信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在征得其母亲秦某的同意后,决定以秦某的名义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李某实际返还银行按揭款项。2016年7月,某银行与秦某、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4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产。
借款人如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某开发商自愿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秦某以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起初李某均能按月返还银行贷款,后因生意不景气,资金日益紧张,导致房贷多次逾期。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秦某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秦某多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已经构成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秦某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至起诉时,秦某尚欠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亦予以确认。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依法判令解除某银行与秦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秦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在这个案例中,秦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因此,无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秦某都应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关于李某作为实际使用人的问题。虽然李某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但他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也不能直接承担还款义务。当然,如果李某与秦某之间有其他的约定或协议,他们可以在内部进行解决,但这并不影响银行向秦某主张权利。
再次,关于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开发商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关于抵押登记的问题。虽然秦某以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未设立。这意味着银行在主张债权时,不能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优先受偿。但这并不影响银行要求秦某承担还款义务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
注:案例来源为中国普法
(来源:晨报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