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 律师说法】晋城2起肇事案判了! 一行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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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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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讲律师:宋林海,男,1974年生, 山西省阳城县人,法学本科,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晋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中小学法治宣传讲师,共青团晋城市委市直第二工作站司法专员。法律咨询热线:18635667118 。
交通事故
这一令人痛心的社会现象
不仅考验着每一位驾驶者的驾驶技能
更考验着他们的道德良知和责任感
近日
晋城2起肇事案判了!
判了
……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正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行人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保险公司已全额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告人也积极进行补偿。
案例二
2022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状态下又饮酒后驾车上班,与同方向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先后拨打朋友和亲属电话,但未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亲朋到场后,因害怕被交警发现遂弃车离开现场并关闭手机;孙某某妻子到达现场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孙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孙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以逃逸论处。当日10时左右,刘某某在亲朋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提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仍有45.9mg/100ml。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裁判
被告人郭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理由
经查,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较长时间刑罚,通过调查走访核实,郭某某刑满释放后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未与其他人发生过冲突或纠纷,且经常帮助他人,参与社区公益事业。综合考虑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且郭某某事发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202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但不满一年时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事发10个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仍有45.9mg/100ml,刘某某是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不遵守行政管理秩序,酒后驾驶机动车;另外,刘某某驾车致他人受伤后,并未拨打110报警电话或120急救电话,而是紧急联系亲朋,目的也并非让亲朋帮忙报警或救治伤者,而是帮自己解决此事,企图将自己损害降到最小,其更因害怕而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本人均处于关机状态。综合考虑交通肇事虽系过失犯罪,但刘某某在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后并未引以为戒,反而再次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伤后,不仅无视自己的救助义务,反而弃车逃离现场,其漠视生命、不愿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不能确保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排除其对所居住社区的重大不良影响,故不适宜对其宣告缓刑。考虑到刘某某虽有逃逸情节,但事发后经亲友规劝又主动投案有自首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因为其妻子的及时救助目前已能正常上班等各方面情节,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
首先,对于这两个案例,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案例一中,郭某某虽然造成了行人死亡,但他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并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谅解。法院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的原则。
然而,在案例二中,刘某某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他不仅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饮酒驾车,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拨打110报警电话或120急救电话,而是选择逃离现场并关闭手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也严重违反了其作为驾驶员的救助义务。尽管他后来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但法院依然认为他不能确保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排除其对所居住社区的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不对其宣告缓刑。
这两个案例都提醒我们,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同时,也提醒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回归社会。
注:案例来源为阳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