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参保人40年工龄,平均缴费指数1,2023年待遇基数为7726.67元。
工龄21-25年的增发待遇=7726.67(1+1)/2*5*0.15%=57.95元
工龄26-30年的增发待遇=7726.67(1+1)/2*5*0.2%=77.27元
工龄31-40年的增发待遇=7726.67(1+1)/2*10*0.25%=193.17元
三项合计=57.95+77.27+193.17=328.39元
从计算看出增发待遇是按基础养老金的公式计发的,平均指数越高,工龄越长,增发养老金就越多,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大原则。但对工龄长,而缴费指数低的灵活就业和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来说还是很不公平的,相比之下,按工龄实行定额增长更具公平性。按100% 以上缴的都是垄断行业的职工,说实话吃的政策饭,而民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上都是低于1的。
譬如:工龄21-25年每年加发5元,26-30年每年加发6元,31年及以上的每年加发10元,那么40年工龄加发就是155元,对任何人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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