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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一般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如果退休时本省尚未公布养老金计发基数,则先领取临时待遇,采用的是《吉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预核定表》。
第二阶段,当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之后,再对养老金进行重新核算,发放正式待遇,采用的是《吉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本文通过对吉林长春李女士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详尽描述,全面精准解析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从预核定到正式核定的整个过程。

1.概况
李女士,女,企业职工。1974年1月出生,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并缴费,2024年1月50周岁退休。
2.缴费年限
(1)视同缴费年限(参工年月1993年7月至建账前年月1995年6月)
[(1995-1993)*12+6-7+1]/12=2(年)
(2)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年月2024年9月至建账年月1995年6月)
[(2024-1995)*12+1-7+1]/12=28.58(年)
(3)累计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2+28.58
=30.58(年)
3.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即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0.88
4.退休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
2023年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720元,月平均工资为7726.67元。

5.退休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
2023年吉林省省直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518元,月平均工资为6709.83元。
6.个人账户储存额
99189.6元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195(50岁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预核定因李女士1月份退休时,吉林省未公布2024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故只能采用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和全省计发基数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预核定。
1.基础养老金
=(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计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
=(7726.67+6709.83×0.88)÷2×1%×30.58
=2084.23(元/月)
2.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
(1)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
(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15%)×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
=(7726.67+6709.83×0.88)÷2×0.15%×5
=51.12(元/月)
(2)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
(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20%)×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
=(7726.67+6709.83×0.88)÷2×0.20%×5.58
=76.06(元/月)
(3)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
(上一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25%)×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
=(7726.67+6709.83×0.88)÷2×0.25%×0
=0(元/月)
(4)增发部分合计
=51.12+76.06
=127.18(元/月)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99189.6÷195
=508.66(元/月)
4.过渡性养老金
=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1.4%)
=6709.83×0.88×2×1.4%
=165.33(元/月)
5.其他加发金额
0
6.预核定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金额
=2084.23+127.18+508.66+165.33+0
=2885.4(元/月)

2024年12月18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长春市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7852.58元,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7178.50元。

据此,李女士于2024年12月25日(每月养老金发放日)迎来了养老金重新核算,开始领取正式待遇,并补发了1月至11月的基本养老金差额。
特别提示~正式待遇核定时,市县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均由上一年度数据改为本年度数据。
1.基础养老金
=(本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计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
=(7852.58+7178.50×0.88)÷2×1%×30.58
=2166.54(元/月)
2.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
(1)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
(本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15%)×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
=(7852.58+7178.5×0.88)÷2×0.15%×5
=53.14(元/月)
(2)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
(本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20%)×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
=(7852.58+7178.5×0.88)÷2×0.20%×5.58
=79.07(元/月)
(3)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
(本年度市县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增发比例(0.25%)×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
=(7852.58+7178.5×0.88)÷2×0.25%×0
=0(元/月)
(4)增发部分合计
=53.14+79.07
=132.20(元/月)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99189.6÷195
=508.66(元/月)
4.过渡性养老金
=本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1.4%)
=7178.5×0.88×2×1.4%
=176.88(元/月)
5.其他加发金额
0
6.正式核定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金额
=2166.54+132.20+508.66+176.88+0
=2984.28(元/月)
核定后正式基本养老金比预核定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了2984.28-2885.4=98.88元。
四、结语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2019年之前,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采用下取整,亦即直接舍去小数部分,不考虑四舍五入。依据: 《吉林省……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的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是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下取整的理论依据就是这个“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参见下图↓

2020年以后,累计缴费年限保留两位小数,依据:《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89号)~“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月数与视同缴费月数合并计算,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保留两位小数。公式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12”
参考下图↓

2.吉林省企业职工没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直接采用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亦即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3.为了鼓励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吉林省针对企业职工出台了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对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分层次给予增发。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年至25年部分加发比例为0.15%;累计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增发比例为0.20%;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增发比例为0.25%。
二是对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2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采用过渡系数1.4%。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则采用过渡系数1.2%。
三是在1998年7月1日实施《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之前获得LM,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分别加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市(州)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5%和10%;已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职称每月加发15元、高级职称每月加发25元。
注意:此项加发只针对1998年6月30日及之前获得LM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998年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