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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楚陆续探究过几乎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感觉总体一致各有特色。
今天就通过完整解析一张新晋特大中心城市、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山城重庆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管中窥豹,解剖麻雀,深入探究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计发办法。
[阅读提示]
重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要点:
1.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包括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能超过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3.针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给予增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4.为解决因各种原因离开重庆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专门出台了渝人社发[2013]19号文,允许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之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养老金;
5.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它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坐标重庆市。男,1963年8月出生,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的起始时间亦即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8月,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2023年8月60岁时正常退休,2023年9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A)
7750元/月
注:该男性退休时,重庆尚未公布2020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故暂总2022年的计发基数。现在已知2023年计发基数为 7988 元,会据此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L)
139个月
3.平均缴费指数(Q)
1.0806
4.指数化月平均工资(A×Q)
7750×1.0806=8374.65(元)

5.实行个人缴费前间断缴费年限
0年0月
6.实行个人缴费后间断缴费年限
0年0月
6.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M1)
因为1995-1982=13年,12-8+1=5月,
所以M1=13年5月
[(1995-1982)×12+12−8+1]÷12=13.4167(年)
7.累计缴费年限(M)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13.4167+[(2023-1996)×12+8-1+1]÷12
=13.4167+27.6667
=41.0834(年)
亦即41年1月。
8.渝人社发[2013]19号文计发1993年3月前养老金的月数
0年0月
说明:该男性没有1993年3月之前补缴养老保险情况。
三、个人账户情况1.个人账户累积存储额(K)
136432.34元,其中个人部分124453.47元。
2.个人账户累计本金
82713.84元,其中个人部分77989.76元。
3.个人账户累计本金利息
53718.5元,其中个人部分46463.71元。

1.新办法(渝人社发〔2010〕275号)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
T=(A+A×Q)÷2×M×1%+K÷L+1.4%×(A+A×Q)÷2×M1
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1)基础养老金
=(A+A×Q)÷2×M×1%
=(7750+7750×1.0806)÷2×41.0834×1%
=3312.27(元/月)
(2)个人账户养老金
=K÷L
=136432.34÷139
=981.53(元/月)
(3)过渡性养老金
=1.4%×(A+A×Q)÷2×M1
=1.4%×(7750+7750×1.0806)÷2×13.4167
=1514.37(元)
(4)新办法小计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312.27+981.53+1514.37
=5808.17(元/月)
2.5年过渡期新办法与原办法比较
(1)原办法(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
2377.22元/月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T=A*20%+K/120+1.4%*A*Q*M1+70*(M1/M)
=2943.83×20%+136432.34÷120+1.4%×2943.83×1.1369×13.4167+70×(13.4167÷41.0834)
=2346.24
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注意⚠️原办法的Q与新办法的Q不同,原办法Q=1.1369。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比较结果
新办法高于原办法,采用新办法的5808.17元。
3.特贡待遇
0((元/月))
4.独子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5808.17×3%
=174.25(元/月)
说明: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依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工劳办发【2000】261号)。

5.孤寡待遇
0(元/月)
说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身无子妇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发给30元生活费。孤寡待遇不计入基本养老金。
6.其他
0(元/月)
7.按照渝人社发[2013]19号文计发的1993年3月前养老金
0(元/月)
8.月基本养老金
=新原办法比较结果+特贡待遇+独子待遇+按照渝人社发[2013]19号文计发的1993年3月前养老金
=5808.17+0+174.25+0
=5982.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