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湖北武汉,发生了这样一起奇葩的案件,小伙子王某和女友李某认识后,二人日常消费花费较多,王某手头不太富裕,可碍于面子,在女友面前又不好说自己没有钱。
这天,王某拿起女友的手机,看见女友账户里还有钱,王某偷偷将女友账户里的3.69万元转出来,给女友消费使用。纸终究包不住火,女友李某发现自己的账户莫名其妙的少了3万多元钱,李某告知了王某自己的账户情况,王某没敢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反而心存侥幸陪着李某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民警经过侦查,发现李某账户的钱款都转给了王某,将王某刑事拘留。(案件来源:山东长安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释案说法
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将李某账户的钱款,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转出到自己账户,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那么,王某将李某账户的钱款又用于李某消费,并没有占为自己所有,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呢?
王某的这种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李某在消费时,以为自己花费的是王某的钱款,并且王某表现出来的也是使用的自己的钱财,王某是先将钱款据为己有之后,又在自己的支配下,用于李某消费,其行为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谈对象交朋友本无可厚非,可碍于面子超出自己的消费能力,那就有点不自量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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