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山东通报23批不合格食品,含牛角包、鲟鱼、菜豆、脐橙

聚集食安全 2024-04-15 0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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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冷冻饮品、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食品添加剂、餐饮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饼干、饮料等24大类食品共计1719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686批次,不合格23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河口市场其滨蔬菜摊经营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2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本次抽检的普通白菜(小油菜)中检测出甲基异柳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茌平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白芷片,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38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在香辛料中不得使用。本次抽检的白芷片中检测出违禁物质二氧化硫残留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范围违规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3.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闫村农贸市场路通干货店经营销售的鹌鹑蛋,磺胺类(总量,实测值:241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家禽的蛋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μg/kg。本次抽检的鹌鹑蛋中检测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所导致。有关专家表示,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4.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牛家庄村村西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解家沿村家乐购超市经营销售的火锅肉片(500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5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的被氧化程度,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中规定,速冻调制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本次抽检的火锅肉片中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还可能与产品储存条件控制不当有关。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油脂氧化,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5.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齐村镇长安路李玉明早点店经营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5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

6.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柳泉路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经营销售的海蜇丝(240克/袋),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61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可以在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但其铝(Al)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为500mg/kg。本次抽检的油条、海蜇丝中检测出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7.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山海天路西、太公二路北滨海花园日出东来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0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8.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龙湾街锦秀佳邻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辣椒,噻虫胺(实测值:1.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噻虫嗪(实测值:1.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mg/kg);

9.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马庄小区(沿街)文心一亩田综合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菜豆(散装),噻虫胺(实测值:0.0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香蕉、辣椒、菜豆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0.河北省邢台市乡味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时代花园佳美惠连锁超市经营销售的乡味长爆浆牛角包(计量称重 草莓味,菌落总数(实测值:18000,22000,26000,13000,97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⁴,M=10⁵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本次抽检的乡味长爆浆牛角包中检测出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11.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羊祜大街羊流派出所左侧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实测值:0.1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12.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御花园小区名兴超市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倍硫磷(实测值:0.07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有关专家表示,少量农药倍硫磷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豇豆中检测出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

1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松岭路金岭美地利群便利松岭路店经营销售的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0.4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14.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闫北路惠民县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3.9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咪鲜胺,又叫咪鲜胺锰络合物,由咪鲜胺与氯化锰复合而成,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子囊菌和半知菌引起的病害具有明显的防效,也可以与大多数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混用,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对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草皮及观赏植物上的多种病害具有治疗和铲除作用。咪鲜胺锰盐具有内吸、传导、预防、保护、治疗等多重作用,属于咪唑类杀菌剂,以施保克-氯化锰复合物为有效成分,对子囊菌引起的多种 作物病害有特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山药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有关专家表示,咪鲜胺一般只对皮肤、眼有刺激症状,食品中少量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15.安徽省阜阳市安徽九珍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宿昌路以东,光大家园南邻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九珍堂白醋(800mL/瓶 酿造食醋),总酸(实测值:4.80g/10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g/100mL );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总酸(以乙酸计),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应小于5.0g/100mL。本次抽检的九珍堂白醋中检测出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按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组织生产,还可能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造成。有关专家表示,一般而言,总酸含量越高说明食醋发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浓。总酸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进而影响人体对必需元素的汲取,影响体内营养物质平衡。

16.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利龙市场干鲜水果店经营销售的赣南脐橙,联苯菊酯(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谱广、作用迅速,在土壤中不移动,对环境较为安全,残效期较长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联苯菊酯在柑橘桔橙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赣南脐橙中检测出联苯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对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或接触联苯菊酯超标的果蔬类食品,可能引发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可能会对人体神经、生殖及免疫系统等产生危害。

17.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棣新三路华益农贸市场蒋卫峰白条鸡批发店经营销售的生乌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61(实测值: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五氯酚酸钠,为一种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生乌鸡肉中检测出违禁物质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了防止病害,超范围非法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能抑制人体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18.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山城街道崇文路果香园水果店经营销售的芒果,苯醚甲环唑(实测值:0.3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10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醚甲环唑,属于三唑类杀菌剂,广泛应用于果树、蔬菜等作物,有效防治黑星病,赤霉病等,属低毒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苯醚甲环唑在柑、桔、橘、芒果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芒果中检测出苯醚甲环唑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该农药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唑醚菌酯,是一种甲氧基氨基甲酸酯类杀菌剂,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可防治香蕉等黑星病、叶斑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芒果中检测出吡唑醚菌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19.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世纪家园星河湾东门南30米保华香油坊生产销售的香不催保华小磨香油(计量销售),苯并[a]芘(实测值:14.8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并[a]芘,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化合物的一种,化学性质较稳定,具有致畸、致癌和生殖毒性,2010年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评估为一类致癌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的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本次抽检烤羊肉检测出苯并[a]芘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反复烘烤或蒸炒时,高温导致苯并[a]芘含量上升;也可能是加工过程中接触润滑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浸提溶剂等造成污染;还可能是油料作物在种植、收储、晾晒过程中受到土壤、水和大气中的苯并[a]芘污染。

20.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商业街与府前街交叉口北50米路西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鲟鱼,甲氧苄啶(实测值:63.7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体内分布广泛等优点。链球菌属含肺炎链球菌等革兰氏阳性菌以及大肠杆菌、沙门菌属、奇异变形杆菌、肺炎杆菌、痢疾杆菌、伤寒杆菌、百日咳杆菌等革兰氏阴性菌对甲氧苄啶敏感;此外,甲氧苄啶对疟原虫及某些真菌,如奴卡菌、组浆菌,酵母菌也有一定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有关专家表示,长期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

21.山东省青岛市海泉湾饮料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青岛市豪发水业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泽城路青岛仲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海泉湾包装饮用水(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1,4,14,1,5(实测值: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海泉湾包装饮用水中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铜绿假单胞菌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22.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E区陈记川菜馆经营使用的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26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本次抽检的餐具-碗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23.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高苑路马有林拉面馆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本次抽检的两批次餐饮具-碗中出现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市、县(区)级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销毁、召回问题食品,并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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