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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速冻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乳制品、餐饮食品等8大类食品共计48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76批次,不合格8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纯蜜岛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龙眼土蜂蜜(250g/瓶),嗜渗酵母计数(实测值:3.3×103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嗜渗酵母菌,是一类耐高渗透压的酵母菌的总称,可使蜂蜜发酵酸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的最大限量值为200CFU/g。本次抽检的龙眼土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嗜渗酵母菌污染,也可能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有关专家表示,大量食用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蜂蜜,可能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

2.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吉鸿商贸大厦杭州三墩农贸市场健中水产店经营销售的河虾,呋喃妥因代谢物(1-氨基-乙内酰脲,实测值:3.18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妥因代谢物,是一种硝基呋喃类广谱抗菌药物,抗菌谱较广,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排泄也较快,在尿中排出量可达40-50%,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检测出呋喃妥因代谢物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食欲差和腹泻等,对人体健康不利。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3.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星城发展大厦杭州福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皱皮椒,噻虫胺(实测值:0.0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皱皮椒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杨时路裕隆大厦尚艺餐饮店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06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5.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泰岳数字港杭州灿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180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黄鳝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6.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春江东路明灿超市经营销售的大青菜,啶虫咪(实测值: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啶虫脒,是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广泛用于水稻、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飞虱、蓟马等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生鲜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本次抽检的大青菜中检测出啶虫脒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超量使用并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相关资料显示,啶虫脒作为烟碱类杀虫剂,干扰神经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人体中毒,导致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影响。

7.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吃货公社餐饮店经营销售的干红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4.1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8.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小团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干红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3.5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辣椒干制品中的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本次抽检的两批次干红辣椒粉中检测出违禁物质二氧化硫残留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在饼干生产中,可能是生产者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而又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范围违规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是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县(区)监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