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4年9月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耀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5份,票面额累计576.4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7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海谦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5份,票面额累计562.0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西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59份,票面额累计556.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9.61万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棣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471.4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1份,票面额累计48.5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上海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9份,票面额累计40.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下:(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或者份数加金额都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为什么有3家公司只是追缴税款、罚款,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呢?可能是已对其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再由税务机关对公司追缴税款和罚款。
此外,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齐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齐某某作为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让B公司为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用于税收成本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补缴了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祁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祁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抵扣公司经营成本,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808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补缴了全部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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