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入之坑与剥离

迎夏火山 2024-08-09 15:39:13

5%以上利息会是落入平台之坑的根本原因吗?

与当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相关统计说明,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5%的概率,是存在的。但绝对不像某些所谓专家教授评估说的20%~30%那么高的利息,且作为呈主体性存在。有,也仅是个案。

因此用追求违规高利息作为落入根源的理由。来定义落入p2p之坑的事实并不存在。而相反的是,当高于5%,若不存在以公信力为商品的前提下,其理财过程,落入之坑的说法,也不会形成法律事实。

因为他们是保守型理财者,且早已被大数据定义为不愿冒任何风险的保守型理财者,其结论是,哪怕是超过5%也不会撼动他们坚守不参与的心,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宁愿再等几十年)。甚至连平台都会把这些人屏蔽在风险性理财产品之外。

因此将贪图小便宜作为落入之坑的说法。除去主观唯心后,其事实结果并不符合司法的三性原则!相反把这种根源作为定义“参与人”的理由,是不适宜的!只会形成变相掩盖权贵与资本勾结下的犯罪事实(套路欺诈)。

我们坚信与普惠金融同源同体的出借人群体。作为鱼塘中的鱼,在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中,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事实存在。

正是犯罪分子利用了他们对公信力的无限信仰和崇拜的心理,经过他们伪造包装后的理财产品,在别有用心的套路欺诈下,终使无辜受害者落入火坑。

今天我们必须要正视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作为特殊出借人群体存在的事实!他们有权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权。作为事件中的当事人,而不是将他们与真正的犯罪分子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必须及时剥离,让他们从唯结果论的阴霾中走出来。并给予关心和爱护。让在重塑公信力的过程中,使民心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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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夏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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