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出借人

迎夏火山 2024-08-09 15:39:13

特殊出借人与主体性。

涉众经济案中,存在特殊出借人群体的事实,在立案辩护律师的举证下,得到了相关法律界的认定(北京律师事务所)。而根据司法的三性原则。法律事实表达的是他不是个案存在。

试想与普惠金融同源同体的出借人群体。本身他们用自己的血汗钱参与双赢的民间借贷。他们理财的行为,一定是呈主体性响应党和国家人民的号召。为发展中小企业的民营经济,而作出的共同融血的贡献行为。

而在参与普惠金融的实践过程中。他们的动机、资金来源,和心理行为。包括综合大数据评估结果,早已认证,他们不会见高利而丧失保守型的属性和原则的可能性存在!

他们理财行为是有别于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者的行为。更不可能去为非法集资产品,而将自己血汗钱投入那些为利益而冒险赌博的理财产品?这是一个不争的法律事实(即宁愿再等几年甚至上十年也不会参与和购买)。

而只有一种特殊案例存在,即在权贵与资本勾结下,以公信力为商品,去套路欺诈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才可能满足特殊出借人参入的可行性要求。但绝对不会存在知道和应该知道法律事实存在,否则就会造成巨婴怪胎下,用行业浅规则,去非法挪用本金的机会丧失。

在这种逻辑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我们进行了对《唯结果论》的剥离(非法捆绑),反推就能充分佐证他们的行为,符合司法三性原则的存在:既保守型理财者作为特殊民间借贷的逻辑和关联性的事实存在。

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就只会再等几年或者30年以后,也不会介入。

而上述事实也同样证明一个关键节点。即在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中(北京高院),特殊出借人群体,作为与普惠金融同源同体的出借人是呈主体性存在的事实存在。在此问题上,并积极落实党和人民政府的宽松包容政策,作为当事人,而不是参与人,应按照民法宗旨,积极主动的面对江山就是人民的理念,充分提出具体政策和措施,避免口袋罪的发生,实现并全方位的保护他们在特殊民间借贷事件中的各项权宜。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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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夏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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