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调岗超过一个月未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情形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有不少案例,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职工调动工作岗位,职工虽不很情愿但也服从安排。但履行一段时间后不想继续再现岗位工作,起诉单位违法调岗将得不到支持。
二、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单位调换职工岗位,已经签署书面的变更文件,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变更合同应该有效。
三、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调岗
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是该员工应不能胜任工作而降低工作要求的调岗,目的是为了在该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将其调到相对工作要求、工作能力低的岗位,能够继续为企业服务。这种调岗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调岗,前提是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可以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在较小的范围内变更,用人单位要尽量使得变更对劳动者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证明这种调整的合理性。
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六、脱密期调岗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七、孕期、哺乳期员工调岗
根据相关规定,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于正处在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调岗。
八、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已有预先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说当员工出现某种错误的心情下,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
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理合法,不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员工结婚、生育或到达一定年龄后,公司可以单方调岗,则是不合法的无效约定内容。
九、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性调整
对于临时性的岗位调整,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在客观需要对岗位所作的合理性临时调整,员工应该服从安排。
十、因工负伤、职业病无法再回原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因工受伤员工,应当调离原岗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