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有关事项的提示函》
①
科学界定互联网保险业务
以“实质重于形式”以及
“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科学界定保险科普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②
非保险机构
非保险机构
✓可以提供
保险产品引流
商业宣传推广等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
ㄨ但不得从事
互联网保险产品
销售、咨询、保费试算
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
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
跳转的投保页面
应属于保险机构的
自营网络平台
收取相关费用
应当合理定价
确保质价相符
非保险机构不得以
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
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
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③
从业人员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
利用自媒体等
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
应获取所在机构授权
在显著位置标明
所属保险机构全称
及个人姓名
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
进行监测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④
打击挂靠
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
机构或人员
不得通过“挂靠” 保险机构
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相应的机构、人员
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
要严查重处
⑤
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
非保险金融产品
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
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
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
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
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
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⑥
压实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要严格业务资质
从业人员管理
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
为销售行为全流程负责
坚决杜绝销售误导
⑦
说明
【保险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自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
自媒体平台经营者
店铺、卖家等平台内经营者
以及博主 、作者 、答主等
各类自媒体平台内容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