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贷款300万,以被父亲欺骗为由上诉,法院判贷款合同有效

白容看商业 2025-03-22 15:58:45

为了更好的约束客户客户以及控制贷款风险,不少银行员工都会要求客户将其成年子女拉入贷款合同中来,通常的做法是让客户成年子女作为担保人或者签订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但是如果直接让涉世未深的客户成年子女作为借款人,那除了控制风险原因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这是银行贷款审批人员需要注意的。

费A某,2004年出生,2023年上半年还是一名高三学生。2023年1月17日,甲银行向费A某发放抵押贷款320万元,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为费A某以及费B某(注:费B某为费A某父亲)上海房产,贷款期限一年。截至2024年7月23日,上述贷款尚欠贷款本金317.5万元、正常息10.85万元,罚息8.33万元未予支付,甲银行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在法院上,费A某提出:其受父亲欺骗才签订相关文书且当时还是一名正在备考的高三学生,没有贷款需求,也未使用贷款资金,要求判定相关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结合甲银行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费A某在签署系列合同和相关材料时不知晓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即使费甲某因受到欺骗而签署相关合同,费A某也需证明甲银行与费B某恶意串通诱导费A某签署合同,或者甲银行知晓费A某受到欺骗,为此,法院无法认定甲银行存在过错,不支持费A某诉讼请求。

案件三言两语

站在法律的层面,甲银行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从银行风险控制以及贷款管理的角度来思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首先是贷款用途,一般来说,一名高三学生不可能有320万的贷款需求,大概率是给长辈使用,对于这点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是清楚的,更何况专业的银行员工。

其次是甲银行为何允许高三学生充当名义借款人?可能有两个原因:

一是上述320万元可能是存量贷款的周转贷款,即原来是以其父亲费B某的名义来贷款,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费B某无法再贷款了,如费B某已经是黑名单或者还有其他未处理的逾期贷款,如果甲银行是按照正常程序来上报重组贷款,那问题不大,如果没有,那就涉嫌存在私下发放重组贷款以及掩盖贷款风险的重大违规问题;

二是费B某在甲银行本身就有贷款,为规避贷款审批权限或者隐瞒上级,让费B某的儿子费A某充当名义借款人来贷款,如果真的如此,那就涉嫌存在超权限发放化整为零贷款的重大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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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辰东买切糕

辰东买切糕

3
2025-03-24 12:01

现在允许银行给高三学生放贷了?是现实太魔幻还是小编没常识?

白容看商业

白容看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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