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汇总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房标准及处罚细则,法律依据同步标注如下: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筑标准1.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心依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占用类型
面积标准
耕地
每户≤130平方米
非耕地(林地、草地等)
每户≤180平方米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210平方米
耕地:每户≤130平方米;
非耕地(林地、草地等):每户≤180平方米;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每户≤210平方米。
2.建筑面积与层高限制(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住宅类型
标准
建筑面积
人均60~70平方米以内。(非统一)
建筑高度
檐口高度≤12米,坡屋顶总高度≤14米
层高
不应小于3米且不应大于3.5米。
层数
一般不超过3层。
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60~70平方米以内(非统一标准)。
层高:农村住房层高不应小于3米且不应大于3.5米。
建筑高度:檐口高度≤12米(坡屋顶总高度≤14米)。
3.退缩与间距要求
类型
退缩距离
房屋间距
前后≥10米,左右≥4.5米
国道/省道
≥20米/15米
县道
≥10米
乡道
≥5米
高速公路
≥30米
铁路
≥50米(需遵守铁路安全保护法规)
水库边
≥50米
河道/池塘边
≥20米
房屋间距:前后≥10米,左右≥4.5米;
公路退缩:
国道/省道≥20米,县道≥15米,乡道≥10米;
高速公路≥30米,铁路≥50米;
生态保护:水库边≥50米,河道/池塘边≥20米。
二、地方标准1.长沙市《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市内五区规划区以外
≤80㎡
-
-
四县(市)范围
≤100㎡
-
-
独生子女家庭
+20㎡
+20㎡
+20㎡
每增1人
+20㎡
+20㎡
+20㎡
总用地面积
不得突破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市辖区:4人户≤100㎡,每增1人+20㎡(独生子女家庭+20㎡);
长沙县/浏阳市:耕地≤130㎡,非耕地≤180㎡,村内空闲地≤210㎡。
2.株洲市《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宅基地面积
≤120㎡
≤120㎡
≤120㎡
利用空闲地等
≤150㎡
≤150㎡
≤150㎡
占用耕地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需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市国土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3.湘潭市《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
4.衡阳市《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南岳区
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南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邵阳市(依据:《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
6.岳阳市《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7.常德市《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每户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8.张家界市《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9.益阳市(依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管理办法》)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00㎡
≤100㎡
≤100㎡
生活附属用房
≤20㎡
≤20㎡
≤20㎡
每户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积限1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20平方米以内。
10.郴州市《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与省标准一致
符合省、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和层高标准;
11.永州市(依据:《永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占用耕地
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公路边沟外缘
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新增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距离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边沟外缘分别在20米、15米、10米、5米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批准区。
12.怀化市《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每户总建筑面积
≤240㎡
≤240㎡
危房改造
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设
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设
(一)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面积:占用耕地建住宅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建住宅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以上批准面积均含辅助用房面积。
(二)每户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三)危房改造须经市房产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上述规定。
13.娄底市《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人均土地少
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适当增加层数等措施
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适当增加层数等措施,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1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占用类型
耕地
非耕地
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翻建
每户用地面积
≤130㎡
≤180㎡
≤210㎡
住宅层数
≤3层
≤3层
≤3层
首层层高
≤3.6米
其余层高
≤3.3米
地下室层高
≤2.2米
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其中占用耕地的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未占用耕地的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层高不超过3.3米,若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得修建或变相修建超高超大建筑。
三、翻建与扩建限制禁止翻建/扩建情形:
类别
具体要求
禁止情形
1. 已另获新宅基地;2. 位于地质灾害区或生态保护红线;3. 属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
合法翻建程序
1. 向乡镇政府申请,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建房方案;2. 不得超原面积和高度
已另获新宅基地;
房屋位于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红线内;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合法翻建程序:
需向乡镇政府申请,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建房方案;
翻建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高度。
四、超面积及违法建设处罚标准1.超面积处理
情形
处理措施
少批多占
超出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
未批先建
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施工方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少批多占:超出省定标准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未批先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2.处罚细则
罚款标准:
占用耕地:按20-100元/㎡罚款;
占用其他土地:按10-50元/㎡罚款(依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施工方责任:为未批建房提供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10万元罚款(依据:《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
五、其他补充要求选址禁区:永久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控制区;
审批时效:2025年起通过“湘易办”线上审批,16个工作日内办结;
安全责任:自建房竣工后需经乡镇政府验收,违规改扩建最高罚10万元(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六、引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修订);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手册》
《永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
特别说明:本文内容基于上述法规整理,具体执行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申请建房前咨询属地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