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法律事实

迎夏火山 2024-07-24 11:16:50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性认定,凡是已经公开运行三年以上者,发生特殊民间借贷事件后,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70%责任。而权贵与资本勾结者应承担30%。因为任何开放式的金融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不可能为其公开非法集资运营,提供任何市场,包括时间和空间上充许。

虽然没有合法执照,但对其公开交易市场信息,不可能不知情或应该知道。特别是当平台未获有金融执照时,但平台作为民间企业,每年存在与工商、税务、国家补贴、代管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安、等专业资质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都有长期发生关联或交集的事实存在。长期的默认和充许,就是等同变相承认其合法。在这一点上去认定非法,是对广大无辜受害者不平等事实。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特殊民间借贷事件发生,就好象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去对劣质伪造的食品进行技术检测和监督管理。甚至还在权贵与资本的勾结下,发放了合格食品证书。当然也包括对劣质虚假食品的监管和处罚执行力度缺乏。就会形成食品市场的不健康的食品,甚至毒食品泛滥 ,并对人民健康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个食品问题,反映的是,如果该检测部门不对食品产品严格把关,不去承担履行应有的职责,就会形成将人民授予的权力空置!这些问题由此,将会永远存在。

在长达十几年的公开运行交易中。该把关的部门不把关。在权贵与资本勾结下,还营造以公信力为商品为主体的交易模式。去套路和欺诈无辜的出借人群体。我们把所有的责任都成主体性的推给平台和出借人群体身上,实际上是对金融卫士职责重耍性的一种贬低。因为任何开放都是在一定的金融监管的条款下进行的。是有的放矢的。并不是无原则,无底线,无目的开放。

因此,由于交易的公开性,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性认知,更多的是应该考虑到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和实际处置有效性。因为对非法平台的长期默认,允许都会在人民心中形成等同变相合法化事实存在。这将不仅对于我们在认定为非法集资三性原则时,容易产生对抗性的法律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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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夏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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