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哈尔滨#
2023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哈税稽二送告〔2023〕80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哈尔滨百某某福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哈尔滨百某某福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因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企业中,有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金额最低为4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2500多万元(税额230多万元)。例如:哈尔滨市尼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外开具30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566834.96 元,税额2309924.98 元,价税合计27975759.94元;共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其中状态正常发票213份(其他5份为红冲发票),发票金额23072808.70元、税额2350149.48元,价税合计25422958.18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哈南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哈尔滨A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从哈尔滨2家商贸公司购买了共计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86400.89元,税额合计63232.11元,价税合计5496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哈南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抵扣哈尔滨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款,让哈尔滨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365213.68元,进项税额为62,086.3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273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案发后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102刑初6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40965.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102刑初64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12346.53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