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6-21 14:25:22
淮安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淮安#

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淮安市共计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淮安市韵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37.15万元,税额125.3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淮安涛某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11万元,税额42.3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江苏钉某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销项发票12份,金额113.19万元,税额6.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销项发票2份,金额9.11万元,税额0.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盱眙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1.3.简要案情:盱眙A公司通过他人从杭州B公司、广西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2786059.5元,虚开税额合计404811.3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盱眙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盱眙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泽检刑二刑不诉〔2021〕Z19号)

2.3.简要案情:张某甲经他人介绍,由淮安A综合加工厂作为出票方,向深圳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共计450274.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826刑初3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47539.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已退清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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