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晋中#
祁县明某典当行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44.0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4.0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44.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上述祁县明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那大概率是没有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了。
但是,祁县明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的逃税行为发生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最后的逃税行为距今已经5年多了,那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逃税罪的追诉时效如下:
(1)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经过5年。
(2)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经过10年。
虽然祁县明某典当行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为144万元,但是,是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这5个纳税年度逃避缴纳的税款,如果平均下来,每年的逃税金额仅为28.8万元,还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即使构成逃税罪,其也是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其追诉时效为经过五年,因此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其具体的逃税金额、比例,应以祁县明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实际情况来认定,从而确定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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