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石羽茜

近期,在与客户当面沟通过程中,查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协议中提到,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所有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客户提出疑问,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包括哪些?是否包含应该预缴的税费?
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土地取得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较多,本文罗列常见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重点提示实务中易被疏忽和存在极大的争议的事项,在合同签订环节尽可能进行明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01
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正常情况下,土地在招拍挂之前,已经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最终土地成交价格已经包含耕地占用税。但是实际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况,前期未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由拿地方承担耕地占用税。
02
契税
拿地后,项目公司受让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陕西契税税率3%。土地价款本身的契税大多数会及时足额缴纳,不会遗漏。
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3号:

契税的计税依据除土地出让金,还包括后续一系列相关的货币或者实物对价。后续计税依据的契税,往往会存在未及时缴纳契税的情况。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都是拿地环节企业付出的代价,个人认为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产生的契税,是否能够划分到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呢?
实物配建房屋,是限地价竟配建下的产物,税务的角度将其认定为拿地的必要代价,所以认定应缴纳契税。但是该契税,往往在土增清算的时候才会引起税企双方的关注,而由于实物配建的价格较高,最终产生契税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金额。简单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的表述,未来会引发双方较大的争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同于之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土地成本,实务中理解不一致。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较为清晰,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根据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如下:

04
印花税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金额,缴纳印花税,较为清晰。
05
政府性基金和规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第二部分的契税里,提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土地相关存在争议。该金额较大,建议进行特别说明。
2、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包括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廉租房异地建设费等,以上规费作为拿地的必要代价。
以上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费,与销售相关的税费主要为流转税,开发过程中预缴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综上,房地产企业项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费事项的约定,如果只是笼统的约定“与土地相关的税费”由转让方负责,没有进行特别明确,后续势必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建议在收购环节,除开展法律尽调后,同时也应该进行财务税务尽调,厘清股权转让前,拿地和预售期间,是否存在各税款未缴纳,基于尽调情况,合同中明确各自应负责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