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服完刑翻案变为无罪,受害人斥责贵州黔东南州中院颠倒黑白

陈勇评论 2023-05-11 23:40:11

一位法律界人士称:“该案案子不大,但伤害性、侮辱性极大,法律价值巨大,值得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探讨。”黔东南州中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证据不充分”为由而翻案,这样的再审判例显然是对强奸犯罪的纵容,司法不但没有保护妇女权益,反而构成了对妇女权益的再次侵害。

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是一座远近闻名的千年古城。23年前,这里发生了一起影响至今的强奸案件。这起案件多年来几经反转和波折,已经成为中国妇女权益司法保护问题一个典型的观察样本。

一、事发清晨

那个春雨潇潇的夜晚,一位不速之客石某来到了校友Y家“拜访”,而Y的丈夫此时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打工。是夜,大雨滂沱,石某请求在Y家中留宿,单纯且重情义,没怎么多想的Y就安排石某和其弟合睡,一夜无事。第二天早上,一件令Y耿耿于怀二十多年的事情发生了。

关于事发经过,以下是Y的叙述和公诉机关的记载:

“2000 年3月16日下午,我植树回到家,弟弟告诉我说,有人打电话找我,说是我的同学,还问起L(Y的丈夫)在不在家,说晚上要到我们家玩。晚上9点钟左右,石某来了,我没想到会是他。当晚只有我和弟弟在家。

石某与我系贵州民族学院校友,记得是在1991年迎新老乡会中认识,之后没有任何交往。2000 年春节前后,石某曾打电话到我单位找我,他说,我是你的师弟石某,想来看看你这个师姐,你家住在什么地方?我在电话中将家庭住址告诉了他。当晚,石某来我家,我母亲和弟弟都在,他坐了不到十分钟就回去了。石某话不多,给人的印象是很老实。

3月16日晚这次来到我家,他也很少说话,大多是我问他答,记得大多谈论的是学校及校友的一些情况,因听说过他家境不好,出于同情心,还问了他父母、弟妹的一些情况。

大约晚上10 点半,外面下起大雨,他说,你这儿住得下吗?我和你弟弟睡算了。我说没问题,就安排他和我弟弟住下了。

第二天早晨7点半左右,我给了弟弟早餐钱,弟弟就上学去了。这时,石某起来了,只穿着一条短裤去上厕所,问我卫生纸在哪儿。看他那样,我心里十分气愤,只是碍于情面没有斥责他。上完卫生间后,石某向我借杂志看,我就找了几本杂志给他。石某拿到杂志后,回到其睡的房间,我去厨房将炉火关掉。

后来我在镜子前梳头,准备出门上班。此时,石某从其睡的房间轻轻地走出来,仍然只穿着内裤。我就警告他说:‘石某,你把衣服穿上。’话还没说完,石某就猛地拦腰把我抱住,将我拖进卧室,并说:‘我一直都喜欢你,你一个人在家,我知道你需要什么,我可满足你,我想让你好过些。’边说边用手解我的皮带。

我对他说:‘你不要这样,你把我看成什么人了,我不需要这些,你放开我,你还年经,别干傻事了,你放清醒些。’我一边说一边拼命挣脱跑出卧室,但还没有来得及离开房间大门,他冲过来把我拖进卧室,将我按在床上说:‘我想亲你一下’,同时用手去解我的皮带。

此时,我一手托住他的下巴,一手使劲地推他的手,一边提出严正警告:‘石某,你敢胡来,我叫你这一辈子就完蛋。’石某听后犹豫了一下。我趁机拼命挣脱并大声呼救,又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石某也跑进其睡的房间,将门反锁。

我将大门打开,用刀敲着桌子,大声骂道:‘你这不知好歹的东西,我两刀砍死你。’我害怕楼中无人,只好背着包,拿起菜刀跑上四楼。听到石某走后,我才下楼换上鞋去上班。”

事发之后,Y处于极度惶恐和惊吓之中, 她前往单位上班后,单位同事发现她神态异样且一直在哭泣,遂向她询问原因,Y便把事情经过向单位同事和领导作了陈述。关于Y到达单位后的行为表现和陈述过程,Y的多位同事和领导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均作了证明。

除了以上证人证词以外,其中有一份书面证词成为了关键证据。这份证词是石某的同乡好友T在回答公诉机关问题时作出的书面回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T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取得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士学位。他十分清楚向公诉机关作出的书面证词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T在书面证词中写到:

“我和石某是同村的远亲,一起同学,直到一起考上民族学院,关系很好,互相关心和鼓励,情同‘老庚’(当地方言,兄弟之意)。我和Y也是远亲,我在上大学时,她就像姐一样照顾我,关心我。至今我仍像姐一样尊重和感激她。通过我对Y的了解,她是一个作风正派,品行端庄的人,并且勤奋好学,乐于助人。在民院时,石某和Y是作为同乡认识,关系很一般。

接到Y的丈夫L的电话后,我打电话给石某的弟弟找他,他弟弟转告之后,石某给我回了电话。我质问他,Y的丈夫L打电话告诉我,你企图强奸Y,到底有无此事?石某沉默了一下,好像是回答我,只是一时冲动,Y不愿意,他就松手了。我骂了他几句,你也知道Y就像我姐一样,你怎么能这么做呢?

既然是一时冲动,你知道怎么处理。我有个想法,就是马上给Y道歉,至于Y的丈夫L这边我再做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谅解。他答应了我向Y道歉,过后,石某打了3个电话给Y道歉,具体怎么说的不清楚。”

而关于T的这份书面证词,在《陈勇评论》致电石某核实相关情况时,石某回答说T的这份证词是伪造的,且T先后有过三份证词。关于上述被Y指控的相关情况,石某矢口否认,并称没有这么回事,如果有,很快就会被逮捕,为什么Y在事后178天之后才报案呢?有强奸就有物证,Y的指控无法自圆其说。

至于为何在事发178天之后才报案,Y的丈夫L解释说,主要是T提出居中沟通和调停,要求石某向Y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石某在所谓的道歉电话中并无悔意,反而威胁Y。在L找石某理论的过程中,石某还使用刀具将L砍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后遂一并报案。

二、最终定罪

经过侦查取证,当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后,2001年5月8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却以“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为由向镇远县公安局出具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之后的2001年11月29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一份请示报告中,其中载明:

“石某故意伤害一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破,今年2月向镇远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县检察院检委会在讨论时,检察长的意见与其他委员意见不一致,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2001年4月30日,县人大以镇人常发(2001)2号文件,认为石某不构成犯罪批复县检察院。据此,县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石某的决定。

受害人对此不服,多次向州委、州政法委及我院控告,要求撤销县院的不捕决定。我院于2001年5月20日调卷审查,并于6月11日召开检察委员会议进行研究。委员们一致认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批捕。

鉴于镇远县人大曾作出石某不构成犯罪的决定,2001年6月14日,我院向州人大作了专题报告,答复后于2001年6月19日我院作出了撤销镇远县检察院对石某的不捕决定,直接作出了逮捕决定。

2001年9月12日,州人大副主任欧阳武同志与内务司法委主任袁青山同志接镇远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我院处理该案程序错误的报告后,要求我院对该案作进一步的复查核实。

我院派出批捕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胡开义与起诉处主诉官李传新同志再次上镇远进行认真复查。同时征求了镇远县检察院在家工作的几位副检察长,以及批捕科,起诉科两个办案部门负责人意见。认为我院对石某逮捕决定是正确的。2001年9月20日专题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复查情況。”

随后,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某在法庭上辩称,2000年3月16日晚在Y家留宿是事实,但次日清晨起床后便离开了Y家,没有强奸Y,T等人的证言均系Y传言,系片面之词,不具有真实性,在受到Y的丈夫L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迫实施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辩护人亦认为,石某犯强奸罪(未遂)的证据不足,Y的陈述出现多次矛盾等。

镇远古城

2003年3月20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镇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校友名义到Y家留宿,趁Y一人在家之机,使用暴力,违背Y的意志,强行与Y发生性关系,因Y的竭力反抗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在石某与L、C的斗殴过程中,在L未对其实施人身伤害的前提下,持刀继续追砍,致使L、C所受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石某因此犯强奸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含羁押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S上诉至黔东南州中院后,州中院(2003)黔东刑二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三、翻案成功

2003年7月5日,石某刑满释放。丢掉了教师职务的石某开始持续申诉,黔东南州中院驳回了石某的申诉。但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于2009年2月3日以(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57号函指令黔东南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2016年1月18日,黔东南州中院作出(2014)黔东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院再审认为:

“公诉机关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依据系受害人Y的指控,其指控是在案发半年后提起的,且受害人自己对于案发过程前后陈述不一致,所采信的证人证言均是在案发后近一年多才从Y口述传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石某犯强奸罪(未遂)证据不足,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L认为石某涉嫌犯罪未通过正常司法渠道解决,而私自邀C等人对石某围攻追打,石某为了免受不法侵害其实施自卫行为正当,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认定石某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石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认定石某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由此,黔东南州中院的判决书撤销了之前镇远县法院和州中院自己的判决,认为石某无罪。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一并驳回。至此,该案从判决石某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到判决石某无罪,期间间隔了十多年,最后来了一个360度的大掉头。

这份彻底翻案的判决书自然引起了受害人Y和亲属的强烈反应,认为这完全是一份颠倒黑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枉法裁判。随即开始了态度坚决的申诉和举报。

针对黔东南州中院的再审判决,有关法律界人士亦认为是在歪曲法理,强词夺理。

首先,作为涉及隐私的强奸案件,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除非被告人投案自首,其余案件肯定来源于被害人的指控,不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自己指控。所以,本案强奸(未遂)犯罪事实由受害人报案、指控完全正确,符合客观现实,并无不妥。

由于石某的好友T的居中沟通和调停,受害人在半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有合理原因的。该时间段只会影响证据收集,而不会导致案件性质发生任何变化,只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样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且法律没有对报案时间有限制规定,所以,以报案时间晚为由判决石某无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构成枉法裁判。

其次,受害人前后陈述一致,并无矛盾。只不过报案材料概括地陈述了基本事实,而后一份材料补充了一些细节和心理活动,两者之间的部分非实质性差异对案件定性并没有实质影响。没有任何人的两次陈述在文字上会完全相同。而且,被害人陈述在法律上就属于直接证据。这样违背事实的判决,同样构成枉法裁判。

第三,证人证言不管在什么时间,也不管是否是从受害人口述传来还是其他渠道得到,关键要看证人证言所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出对所有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合法,不仅证明且重现了案发当时的客观事实并形成证据锁链,且证明石某有罪的部分的证言来源于他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受害人。因此,所谓的“证人证言均是在案发后近一年多才从Y口述传来”的理由,完全违背在卷证据证明的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如此随意草率地作出违背基本证据、基本事实的认定,更是枉法裁判行为。

第四,本案有大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受害人的控告相印证,足以认定石某构成强奸犯罪。再审判决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的改判理由不堪一击。难道全案材料中只有受害人一人的陈述?这种罔顾证据证明内容的认定,亦构成枉法裁判。

黔东南州中院

四、不明来函

据受害人讲述,贵州省高院纪检组曾经对指令黔东南州中院进行复查的(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57号函进行调查,但贵州省高院纪检组负责人吴含忠当时向受害人家属回复称,高院并没有查到这封函的存根。这也就意味着,这封复查函由贵州省高院何人签发以及签发流程无从核查。

受害人称,这个反常现象使得他们有理由质疑,该函件是石某的关系人办理关系案、金钱案或人情案的一个手段,而石某又与黔东南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勾结后,以此函件作为令箭以启动再审程序,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由头而已。而受到调查之后,该复查函被人为故意销毁,以掩盖其勾结目的。时任黔东南州中院主要负责人曾经担任贵州省高院办公室主任。

为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时任黔东南州中院院长王四新、法官刘晓武曾进行过实名举报。被害人家属称,当时,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刘晓武展开调查,但几年均没有结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坚持认为,本案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与王四新、刘晓武二人关系密切,是二人操纵的结果。

为此,《陈勇评论》致电贵州省高院纪检组核实情况。一位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没有收到受害人对于对这份复查函的举报信息,希望受害人正式对这份复查函的来历进行举报。

受害人讲述,黔东南州政法委案件督查科科长杨蕾曾于2017年找到家属了解情况,认为州中院判决S无罪是错误的,表示将敦促州中院纠错,但后来无下文。《陈勇评论》致电杨蕾,未获回应。

2020年5月28日,黔东南州中院再次以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理由驳回了受害人的申诉。

期间,受害人还向中央政法教育整顿督导组作了反映,中央督导组高度重视并向受害人表示,将对被举报的时任黔东南州中院的负责人在此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督办。

而在此二年多之后,贵州省高院却于2023年4月28日再次驳回了受害人的申诉。但受害人认为,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原因是再审改判的理由一个也站不住脚,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违反法定程序。

收到驳回通知,受害人Y称“犹如晴天霹雳、五雷轰顶,我和家人均无法接受。”她写到:

“该案发生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此期间,该案经历了多个程序,每一个程序的启动,对我而言都是把没法愈合的伤口又一次次撕开,反反复复,血流不止,但受害人认为,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原因是再审改判的理由一个也站不住脚,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成功更是将这个伤口剜深,并用刀往伤口一次次地戳。

这个案件这么多年来对我及我的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情感伤害,而法院却又制造新的冤案不予纠正,让我们再次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长期以来导致我患上抑郁症。

家人也为此案愤怒不已,陪着我一次又一次地到各级法院、各个部门提交材料、反映,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活节奏,我因此案产生的负面情绪及阴影也笼罩在家庭上方,使整个家庭看起来阴气沉沉,毫无幸福可言。”

五、期盼重审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其实是一个证据链条非常清晰、是非分明、因果明显的案件,但人为操纵的痕迹太明显,使得案件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其中最为清晰的逻辑关联就是受害人Y和证人T的证词基本一致,达到了相互印证的结果。T在向公诉机关提交的书面证词中明确写到:“石某沉默了一下,好像是回答我,只是一时冲动,Y不愿意,他就松手了。”

石某一时冲动,说明石某已经自认实施了强奸的行动,既Y陈述的:“石某就猛地拦腰把我抱住,将我拖进卧室……边说边用手解我的皮带……我一边说一边拼命挣脱跑出卧室,但还未不得及离开房间大门,他冲过来把我拖进卧室……同时用手去解我的皮带。”

“Y不愿意”则说明石某的行动违背了Y的意志。“他就松手了”则说明未得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由此可见,石某构成强奸犯罪特征显著。黔东南州中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采信的情况下,为S翻案是超出正常的操作规则的。

受害人家属称:“赌近盗,奸近杀”,这种案件如此颠倒黑白地处理,如不能得到公正结果,不排除采取各种维权方式处置。他还认为,作为高级法院,明显有错不纠,背后应该是有人为自保而做了大量工作。

一位法律界人士称:“该案案子不大,但伤害性、侮辱性极大,法律价值巨大,值得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探讨。”

纵观全案,《陈勇评论》认为,在我国的民间道德认知水准中,强奸受害者往往采取“家丑不可外扬”隐瞒和回避的态度。所以,延迟报案是符合情理的行为。尤其是强奸罪未遂,往往是在受害人态度坚决的反抗之后,罪犯被迫终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没有留下物证亦在情理之中,都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构成认定。

而延迟报案和犯罪终止,的确也对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认定强奸犯罪所谓的物证更是难以提取。如果对于强奸犯罪的认定,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要求提供物证,显然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因此,是否构成强奸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构成“违背妇女意志”,只要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强制行为就构成犯罪。

黔东南州中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证据不充分”为由而翻案,这样的再审判例显然是对强奸犯罪的纵容,司法不但没有保护妇女权益,反而构成了对妇女权益的再次侵害。

法理即常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受害人亦表示,将不惜一切代价,继续申诉和控告,坚决要求贵州省高院重审此案,誓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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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5-13 22:44

    绝对是强奸未遂,因为女的拿了菜刀出来防身,警告不准靠近,男的看强奸不到了,只能放弃,这样的不配做人民教师

  • 但凡冤案,大记忆恢复术肯定没少挨

  • 2023-05-12 19:03

    我认为不应该是强奸,因为女的表示不同意,然后他就松手了。并没有违背女方意愿,不够成强奸。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