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第二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1家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行处理。
21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数额从30多万元至4000多万元不等,例如:厦门玖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190.7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62.7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269.03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数额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款不大,具有自首、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思检公诉刑不诉〔2017〕99号)
1.3.简要案情: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合计发票金额2138203.14元,税额363494.52元,价税合计2501697.66元,共计申报应退税额342112.54元,至案发未退税金额342112.5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利用A公司、B公司将虚开的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369222.09元)申请出口退税,共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215826.99元;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153395.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数额巨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06刑初6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365078.8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以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782刑初165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2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骆某某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预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骗取的税款除暂扣部分之外已全部退出,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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