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脱困”违法发放贷款超4亿元,银行两名高管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09-12 14:10:44

2013年至2014年,侯某、王某在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期间,为了摆脱在同行业中的落后局面,增加利润创收,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在不存在富余资金的情况下,从上级部门拆借资金,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形式对定点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分别向三家企业发放贷款1.7亿元、1.35亿元、1.5亿元。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王某、侯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借款公司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致使发放给三家公司的贷款本金4.09484亿元及产生的利息至案发前无法收回。

在上述三笔贷款发放过程中,王某作为甲银行行长,在负责考察抵押物时未深入调查,只是简单走过场,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考察某某置业的抵押物时带领银行人员到某某置业指认的一片空地上转了一圈,待了几分钟,和某某置业人员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考察结束。考察某某商城的抵押物时带领银行人员到中牟的一家商场逛了一下,说这就是抵押物,然后待了没有几分钟就离开了。某某畜牧项目在发放贷款前没有实地考察核实抵押物情况,而是先办理贷款手续后才考察的抵押物。

法院认为,王某、侯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甲银行行长系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为贷款管理主要责任人,对贷款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身为甲银行行长,其在办理涉案三笔信托贷款过程中,违反规定,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违法变相发放贷款,在考察抵押物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调查,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顺利执行抵押物,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侯某身为甲银行事长,明知涉案贷款系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变相违法发放贷款,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风险把控,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

一、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以前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侯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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