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4年的银行行长,因10年前受贿310万元而被查处,判刑10年

白容看商业 2024-09-16 14:46:55

蒙某,1959年9月,自2010年9月起,历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分行业务经理及信贷经理,2019年10月退休。

2011年至2014年,蒙某在担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发放贷款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杜某、胡某、李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310万元:

1.为由杜某实际控制公司提供贷款顾问服务的两家公司贷款办理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停车场收取杜某现金100万元、150万元,共计250万元;(注:在笔者看来,杜某实质为贷款中介)

2.为甲公司在壹支行办理贷款4000万元提供帮助,收取甲公司原总经理胡某所送现金10万原;

3.为乙公司在壹支行办理贷款3500万元提供帮助,收取乙公司原董事长李某所送现金50万元。

2021年,杜某被监察机关调查后,蒙某退还杜某197万元。2023年8月11日,蒙某被监察机关带走并留置。到案后,蒙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取杜某25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收取的胡某、李某收受好处60万元,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13万元。

法院认为,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2024年4月,法院判决,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结束语

面对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大的趋势,任何级别的银行员工都不能心存侥幸,只要做了违纪违法的行为,也许事发时间不能确定,但是事发这件事,那是必然的。

结合蒙某事发过程,笔者认为,当杜某被监委调查时,蒙某就不应该心存侥幸,以为退回杜某所送197万元好处就可以没有事,这是大错特错,这时对蒙某而言,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主动投案自首,然后退回所有违法所得,那么量刑将会大大减少,也不至于到现在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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