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4.1建设依据
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124-99)
4.2建设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布局要合理,规模要适度,标准要合适,设施要实用,量力而行,保证新建后的设施用得上、用得好。
(二)定位明确。民族殡仪馆建设必须要体现少数民族的丧葬特点。
(三)科学配置,完善功能。民族殡仪馆建设必须着眼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四)厉行节约,严格管理。贯彻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落实项目责任制,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监督和评估;在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4.4建设目标
在上级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设备、规范管理和提升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新建具有民族特色和符合民族丧葬习俗的民族殡仪馆,将彻底解决少数民族没有专用殡仪馆的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4.4.1科学规划建设公墓要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范畴。公墓用地应当是远离“三沿六区”的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公墓设计按照当地人口总数、自然死亡率、每座墓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绿化率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规模。中低档次和高档次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按照8:2以上比例规划设计,即:中低档次的占总数量的80%以上,高档次的占总数量的20%以下。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洪)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齐全。
4.4.2 规范设计按照单人、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5平方米;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尺寸不大于60cm×120cm;墓高不超过1.2米;骨灰深埋、地表无坟头;树葬、花葬、草坪葬、采用卧式墓碑的墓位占安葬总数5%以上比例设计建设。进出墓区的主干道设置成环型道路,并与城市干道相连;墓区内的道路综合考虑人员流量和流向,修建贯通全墓区的主干道、片区次干道及小区支道三级道路,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5米,次干道宽度不小于1.5米,支道宽度不小于0.6米;无大面积使用水泥、石材等硬质材料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现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道路能确保人员方便、安全进出。
4.4.3配套设施按照功能设置业务区(办公区)、墓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业务区(办公区)的咨询处、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布局合理,业务厅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业务洽谈处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休息处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置必要的家具,采用自动化办理业务,业务数据录入“新疆殡葬管理系统”备查。墓区设置专门的焚烧祭品区域,配备移动式金属焚烧桶,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消防设施及必要的防盗设施,修建必要的亭、廊、小径、雕塑等园林景观设施和桌、椅、凳、背景音乐等休闲休憩设施。建造适当面积的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停车场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并设置在车辆、人员便于疏散的区域,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在出入停车场最方便的地段,并设立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4.4.4美化环境建筑风格一致、造型新颖、立面协调,外墙装饰工艺精细、美观协调,室内装饰美观大方,有书画、艺术品点缀,主要办公区域有盆栽植物或插花。路面平整,卫生状况良好,有垃圾箱(果壳箱)且箱体整洁,有专门保洁、保绿人员,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公共厕所达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能保证高峰时生活用水,排水管网畅通,符合环保要求,消防用水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气线路布置科学合理,无乱拉乱接电线现象,主要道路安装路灯,墓区音响设置美观、效果良好。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主干道两侧栽种高大乔木,次干道、支道两旁种植常青树,墓区四周设置绿化带,墓区绿化总覆盖率不低于60%,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园林景点设施。
4.5强化公墓运营监管措施
按照“新建公墓严格按照标准,已建公墓努力参照标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建设管理公墓。民政部门依法加强公墓的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行业监管。
4.5.1 规范墓穴销售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除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外,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销售墓穴,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自用墓穴外,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位,未经批准,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4.5.2 统一墓证管理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并载明以下内容:持证人姓名、住址(地址)、联系电话,死者姓名,墓位规格(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墓位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公墓经营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但必须在公墓安葬证上注明。
4.5.3 健全公墓年检加强检查公墓的规范管理、墓区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内容。重点查处公墓运营管理中存在的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墓园,违规建造、销售超标准大墓、豪华墓,违法炒买炒卖、传销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未使用全疆统一印制的证书等问题,取缔非法公墓。年检时统一收回《公墓建设许可证》副本,年检合格的公墓,发还《公墓建设许可证》正、副本;
4.5.4 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加强公墓单位制度建设。公墓单位应当制定所有工种、岗位职责制度和服务流程,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张贴上墙。健全公墓财务、档案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规范财务账册和墓位销售、登记账册,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告财务;对所有墓穴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档,销售墓穴登记丧属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妥善保管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规划效果图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竣工照片、图片等资料;配备与日常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完善治安、交通、防盗、消防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采取网络、鲜花、鞠躬等文明、环保祭扫方式的优惠办法,使用小型化、艺术化墓碑,陵园墓区做到整洁、肃穆,符合国家标准,无超标准大墓、乱埋乱葬或残缺破损墓,配套设施完整、好用。二是加强乱埋乱葬坟墓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墓地面积、墓穴规格,规范群众建墓行为,防止乱埋乱葬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营收入纳入当地殡葬管理专户统一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监督,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自身特殊行业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捆绑服务进行收费,一律使用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内部票据,开支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养护、绿化、支持当地殡葬改革等项目,以及按年总收入5%提取殡葬管理费,不得挤占挪用,管理费用开支占墓穴总价格的10%-20%。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四是加强少数民族公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殡葬管理。加强对少数民族公墓(墓区)给予政策指导,并配合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搞好少数民族公墓(墓区)的维护管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葬设施管理的规定,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同时,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开展骨灰存放服务,必须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骨灰存放手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也不能私自转让、买卖或回购。
4.6 工作要求
4.6.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创建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的客观要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政策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促进公墓单位依法经营、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落实清理整顿公墓长效管理的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6.2 理顺管理体制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大力开展“文明窗口单位”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墓服务单位属于特殊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益职责,应当坚持推进殡葬改革,弘扬社会新风,遵纪守法,为人民提供健康文明的殡葬服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牺牲群众利益、破坏环境、影响城市风貌来换取经济利益。
4.6.3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一揽子处理好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死有所葬”这一民生事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殡葬政策法规,严格限制豪华墓、高价墓建设,降低墓地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纠正通过墓地高收费弥补其他殡葬服务开支的做法,所有罚没款全部用于殡葬事业发展。依法处置非法公墓,凡是未经民政部门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都是非法公墓,对墓穴分散、管理混乱的小型非法墓地,也要予以迁移或集中平毁处理。
4.7建设规模和内容
4.7.1建设面积
XXXX殡仪馆(含墓区)规划总占地面积为:1999800平米(合3000市亩),计划分三期实施,本项目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民族殡仪馆项目。用地面积为:511948.8平米(合768市亩)。
4.8建筑布局及标准
(一)民族殡仪馆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
主体建筑以单层为宜。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二)各个功能分区应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合理控制走廊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三)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装饰材料。
(四)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五)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六)主体结构体系应根据民族习惯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民族殡仪馆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七)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注意符合地区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参照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校建筑关于日照、防止城市噪声干扰的规定执行。
4.9总图方案
4.9.1总平面布置原则
1.民族殡仪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气象等条件和消防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布局合理。
2.民族殡仪馆内外道路通畅便捷。
3.民族殡仪馆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布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
4.9.2总平面布置
本着合理、充分利用土地的原则,在遵循总平面布置原则的前提下,为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合理的建筑面积。
根据总用地面积和设计方案,以及拟建地点现状布置民族殡仪馆。民族殡仪馆接待大厅为主建筑,座西朝东,主干道通往。殡仪馆坐落于主干道北侧,办公楼位于主干道南侧。在其周围布置宽5米的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主干道与接待大厅处同一轴线,主干道两侧栽植绿化带,形成绿化区,美化环境。在主干道的南、北两侧留置生态停车场。在场地四周布置绿化带。
建筑物的布置和间距要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有合适的通道宽度以安排地上和地下工程管线。
详见XXXXXXXXXXXX穆斯林殡仪馆及墓园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
4.9.3竖向布置
1、布置原则
(1)充分利用地形,采用平坡式布置;
(2)场地自然排雨水;
(3)力求减少土石方。
2、竖向布置
场区内地势较平坦,平均坡降在2%以内,场区主要建筑物走向为东西走向,采用平行等高线布置。场区土地平整工作由建设单位完成,平整后满足项目竖向布置要求。
4.9.4场内外道路
民族殡仪馆内外道路通畅便捷,有相应的宽度和路面质量,以保证其畅通。
4.9.5场区内绿化
沿场区四周布置宽3米的绿化带;沿中心道路两侧布置宽2米的绿化带。场区内部绿化以草皮、低矮灌木为主,以保证场区内视野通透;场区四周绿化可种植高大树种。
4.9.6管线综合布置
本项目管线主要有给水管、排水管及电线。管线布置原则上要与场区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相协调,满足施工、检修、安全和节约用地的要求。各类管线沿道路布置,通至各建筑物。
给、排水管线采用直埋式;供电架空线路进入配电室,场内配电室至用户采用铠装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