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认定

卷云孤飞 2024-09-08 01:41:21

【基本案情】(2020)甘0503民初3098号

2019年12月14日晚至2019年12月15日凌晨,赵某(已故)、被告杜某某、杜某霞、魏某先后在麦积区分路口“回香园”烤肉店就餐。

赵某在就餐期间存在饮酒情形,且三被告自述赵某在去厕所时摔倒,但摔倒后意识清醒。

结束后,由被告杜某某护送赵某回家。原告提供的“金兴家园”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二人于显示时间5时36分出现于监控画面中,此时赵某有一定的行动能力。

监控时间5时48分44秒,赵某摔倒,且倒地后明显无法行动,后被告杜某某查看赵某后脑部,并拖行至监控画面之外。

7时16分左右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将赵某接至急救中心抢救。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头部内伤病(气滞血瘀症),颅内损伤,经手术治疗后出院诊断:颅内损伤、广泛脑挫伤、脑疝、脑干损伤、右额颞枕顶部硬膜下血、创伤性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骨折、头皮血肿、肺炎、菌血症、创伤性头皮坏死。

2020年1月9日赵某被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但颅内感染未能控制,后赵某于2020年8月13日死亡。

【法院裁判】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赵某一、许某某、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6237.5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赵某一、许某某、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死者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自身身体的状况,应当知道饮酒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易产生危害,导致发生事故, 在无证据证实共同就餐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其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魏某、杜某霞,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形,且有被告杜某某照顾、护送赵某回家,已经尽了其注意义务,且赵某在回家过程中摔倒属于被告魏某、杜某霞不可预见的后果,故被告魏某、杜某霞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杜某某虽无证据证实就餐期间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但在其护送过程中,明知赵某摔倒,且摔倒后明显无法行动,未能及时采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15%即1308250.39×15%=196237.56元。

【律师评析】

俗话说“无酒不成宴”。中国有着悠久的酿酒传统,亦有着浓厚的饮酒文化,中国人的生活、政治、商务,与酒息息相关。饮酒本身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但饮酒过量也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害,并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因此,酒再好,也切莫贪杯;待客再热情,也切莫劝酒。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都知晓自身身体的状况,应当知道饮酒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易产生危害,导致发生事故,在无证据证实共同就餐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其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饮者要切记注意不要劝酒,尤其不要劝不胜酒力者或者未成年人喝酒,否则对于饮酒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仅判决被告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15%,魏某、杜某霞不承担赔偿责任,充分考虑到了各方过错大小,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判决。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读者可以查阅判决原文或者其他类似案例,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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