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劳动知库 2025-02-27 11:50:28

阿宇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其他相关法规及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法律依据,详细解读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层高标准

1.宅基地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上海市宅基地面积做了统一规定:

上海市宅基地面积市级统一规定

户人数

宅基地面积上限

建筑占地面积上限

≤5人户

≤140㎡

≤90㎡

≥6人户

≤160㎡

≤100㎡

注:建筑占地面积含主体房屋投影面积,含住房、附属用房(灶间、卫生间等)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走廊按立柱外线计算,阳台不计入。

区级细化权限: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户内人数调整具体面积。

2.建筑高度与层数限制

关于建筑高度,《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规划区域:按村镇规划执行间距、层数及高度标准。

非规划区域:

市宅基地建筑高度标准

房屋高度指标

高度标准

檐口高度

不超过10米

屋脊高度

不超过13米

3.楼间距

南北间距一般为建筑高度1.4-1.6倍,具体实践按村镇规划要求。

二、地方标准与区域差异

1.奉贤区细化标准:依据《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在市级框架下,明确5人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6人户达270平方米。

奉贤区宅基地面积标准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户人数

宅基地总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1—2人

≤150

≤80

≤130

3—4人

≤180

≤90

≤180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

≤180

≤90

≤225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

≤200

≤100

≤270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

≤200

≤100

在6人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45平方米

2.崇明县细化标准:依据《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对2人及以下的农户有特殊规定,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多层上楼模式,保障其居住权。

崇明县宅基地面积标准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户人数

宅基地总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2人(特殊情况)

60-80(通过集中居住多层上楼模式保障)

≤5人

≤140

≤90

≤180

≥6人

≤160

≤100

≤200

3.特殊区域调整:

特殊区域标准

特殊区域

面积标准

围垦区

未满五年可放宽至250平方米(需区级批准)

粮棉区

蔬菜区

宅基地面积差异由区级政策明确

三、翻建与扩建规定

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允许翻建的条件(第十五条)

翻建的条件

翻建条件

内容

危房重建

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体危险)的住房

规划调整

需易地新建

自然灾害灭失

原址或易地重建

区级特殊情形

如风貌整治、市政工程等

2.翻建程序(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翻建程序

翻建程序

内容

原址翻建

易地新建

均需办理用地手续,按标准执行

拆除时限

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并归还宅基地

3.禁止翻建情形

存在多处宅基地、未整改违法建筑、已出售或改为经营性场所的房屋。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1.超面积处理

超面积处理

内容

非法占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依据第三十九条)

逾期不拆旧房

按非法占地处理

2.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

内容

未批先建

依据《土地管理法》拆除并罚款

违反规划许可

镇(乡)政府责令停工或拆除(依据第四十条)

3.有偿退出机制:鼓励超面积部分转让或自愿退出,补偿标准由区级制定。

五、其他补充规定

其他补充规定

类型

内容

风貌管控

镇(乡)政府须将风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推广通用图纸。

施工安全

两层及以上住房须专业图纸,施工队需配备质量员、安全员。

企业住所登记

经村委会同意可登记,但禁止改变宅基地性质。

六、法律依据与数据来源(更新条款引用)

核心法规: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面积标准)、第三十七条(高度标准)、第十二条(宅基地收回)、第十五条(翻建条件)、第三十九条(处罚)等。

关联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占地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建拆除)。

地方政策: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21年);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注:以上内容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条款汇总,实际执行可能存在区域差异,建议向当地区政府或规资部门咨询。

0 阅读:114
劳动知库

劳动知库

年轻人用得起的职场劳动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