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史学界通常认为土司制度发韧于元朝,直到明清一直传承。当然,明、清两朝一直推行改土归流并不断颁布措施限制土司发展,巩固自己的统治。而清代的土司制度是在元明土司制度上的延续,在深化对土司治理的问题上,在借鉴前代的经验上可谓是费了一番脑筋,深深地影响着土司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下面就对清代土司制度做一番考察。
清代土司制度的确立以及范围、承袭制度话说在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后,由于要集中力量消灭南明政权和农民起义军残部,一时之间无法对西南建立有效的统治,自然也谈不上什么对土司的治理。但为了避免土司与抗清力量合流,对各地土司依然想方设法进行招抚,从顺治五年(1648年)开始,达到了不厌其烦的地步:“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其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
这种招抚政策,对于稳定西南地区的政治局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仅仅是战时方针,尚未做通盘考虑。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土司地区不断叛乱,直到平定三藩之后,土司治理才被提到日程上来。此后,陆续颁布相关法令,土司制度才最终得到确立。
清代土司主要分布于少数民族地区,据《清史稿》所言,分布于四川、甘肃、湖广、云贵等地,“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但《清史稿》明显不确,随着清朝统治区域的扩大,青海、西藏两地,也有土百户等。根据嘉庆朝《大清会典》汇总,有清一代土司官职应该在600个左右,计有:
文职:从四品土知府4人、正五品土同知3人、正六品土通判1人、正九品土知事2人、从五品土知州30人、从六品土州同4人、从六品土州判3人、从七品土吏目1人、正七品土知县4人、正八品土县丞5人、正九品土主簿1人、土巡检25人(不列等)、土驿丞1人(不列等)、土典史1人(不列等),共计85人。
军职:正三品指挥使8人、从三品指挥同知7人、正四品指挥佥事8人、从三品宣慰使10人、从四品宣抚使9人、从五品安抚使18人、正五品千户47人、从五品副千户2人、正六品百户202人、副百户2人、未入流百长74人、正六品长官司长官104人、从七品长官司副长官19人,共计510人。
而土司做为世袭官职,其职位袭替历来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非常重视的问题,清代的土司承袭制度自然继承于明代而加以优化,袭替顺序严格按照中原的宗法制度。凡是土官病故,应袭者首先应该是嫡子嫡孙,没有嫡子嫡孙的,以庶子庶孙承袭,没有子孙的,可以让其兄弟或者族人继承,如果没有族人,就从妻族或女婿中,“为土民所服者”袭替。
在确定人选后,由总督、巡抚向吏部提交人选,经中央批准后才能袭替。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以上可袭之人都没有,只能交由中央做特殊处理了。比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西宁苏而莽族土百故喇嘛噶尔旺瓦病故,亲族之中实在找不出袭替之人,清廷交由“转生”之人袭职。
清廷对承袭的程序制订非常严密,为了防止土司私相授受,再袭职时,要“造送宗图册内,将本支各派全行开列,逐一添注,以备稽查”,还要提交这位原土司的原领号纸(相当于中央颁发的证书,上有土司职衔、世系和袭职年月)并要地方邻封土司的保结,一旦查出有假,本人立即革职,保结之人也要治罪。在中央确认后,颁发新号纸方准承袭。
一旦土司触犯法律,其本人不仅要被革职,其这一支也将失去承袭土司的资格,“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之子继之”。对于这一规定,清廷执行非常严格,尤其在大规模改土归流时期尤其如此。
由于土司承袭是个十分复杂棘手并对土司本身极为重要的问题,所以许多流官往往趁机敲诈勒索,为了从土司那儿榨取更多财富,地方官反复驳查,不向中央题报,以至于清廷在雍正三年(1725年)规定,应袭之人要在六个月内“具题承袭”,“有勒索留难者,将该管上司照违限例议处”。
土司的义务、奖惩各地土司做为朝廷命官,除了保境安民之外,其对中央的义务一般有两个:第一、要缴纳贡赋。第二、一旦有战事,供中央征调。
贡赋
所谓“贡赋”,顾名思义,是由两项内容组成,分别是纳贡和赋税。
纳贡
清朝继承明制,要土司继续纳贡。《圣武记》记载: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当然,数量最大的还是“三年一贡”的土司,清廷用纳贡的手段来考察土司的“忠诚度”。从纳贡内容来看,清廷也做了一些调整,就是尽量将实物折银。比如土司有贡马之例,一般来说一次性向清廷缴纳马匹数匹或者十多匹,由于清廷不缺马匹,遂让土司将马匹折成银两缴纳,原定每匹12两,乾隆时期定为8两。这种情况对于土司来说相对有利,既减轻了负担,又不必派人将实物贡品押运到京师。
纳赋
清代土司地区的田赋,由于清代对土司地区不丈量土地,所以也多是沿明代所定之旧额,赋税往往比流官统治的地区要轻。并且清廷三令五申,“征收土赋,不许额外科派,私行需索”,且在一些地区减免丁银,如在四川松潘地区口外番民,原纳丁银二分二厘降为一分,确实比内地轻很多。
土司向清廷缴纳的贡赋从明面上看虽然很轻,但实际上却远不止于此。首先,土司面临着地方官勒索的问题,如果一些地方官的需求未被满足,这帮人往往会欺上瞒下,奏请出兵围剿。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蔡毓荣就因为相关问题被康熙帝斥责,“盖因土司地方所产金帛异物颇多,不肖之人苛求剥削,苟不遂所欲,辄以为抗拒反叛,请兵征剿”。
其次、对土司治下的民众来说,各地土司借贡赋之名向治下的民众过量征发,百般苛求,使民众负担呈数倍加增,“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贡,不啻倍蓰”。部分地区达到了“钱粮不过三百余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这也成了雍正帝对部分地区改土归流的一大原因。
奉调出兵
各地土司拥有数量不等的土兵,一旦有战事,就要奉调出征。为使土司忠于职守,清廷规定了一系列的奖惩制度,所谓“有功则叙,有罪则处”,对于按时缴纳赋税、从军或捉捕盗贼有功的土司肯定是要加衔、记录。在奖励的同时,处罚也非常严厉,最低降级,严重者革职。
在边疆战争中,清廷为了节省成本,也为了“以夷制夷”,往往征调土兵出战,部分土司也确实是尽忠职守,得到了清廷的重用,如在苏四十三事件中,土司杨宗业率领土司并1000多人参战,“甚属奋勇出力”,“照土司鲁璠、韩煜之例一体加恩赏给三品顶戴用花翎,仍加赏发缎二匹以示奖励”。
清廷为了节省成本非常乐于征调土兵参战。事实上,土兵相对于清朝的经制之师八旗和绿营确实特别省钱,比如在基本工资这块,土兵在节省成本方面真是遥遥领先,湖南、贵州、云南等地的土守备一年岁支银16两、土千总为12两、土把总8两、土外委6两、土兵0.5两。
哪怕是绿营最低级的守兵也有每月1两白银加3斗米,土兵0.5两,工资相差两倍以上。土守备正五品仅仅只有一年16两,而同级别的绿营则是基本工资18两加各种补贴72两,共90两,相差5倍以上,如果加上绿营武官的养廉银,那就更不用比了,待遇之低,更接近于象征性给发。
而出征时才有的盐菜银在乾隆帝的怜悯之下,终于和绿营等量齐观了,都是每月1两3钱。出征行装银绿营每月6两,土兵每月3两(两个数据均来源于《户部军需则例》)。而土兵的战死抚恤则要比绿营兵低得多,据乾隆朝《大清会典》记载,“步兵五十两,土兵减步兵之半”。只有区区25两。
当然,土兵里也不是没有例外,就比如金川土兵就是“土兵”里面的天龙人,属于好用又能打,和东北的索伦兵一样备受清朝皇帝的青睐,在工资上只比绿营守兵低一些,高达每年十两左右,所谓“每人岁饷不足十金”。在驱廓护藏的战争中,由于金川兵表现出众,再次受到乾隆皇帝嘉奖,并比照绿营对金川牺牲土兵发放抚恤金,“照绿营步兵之例,赏恤银五十两”。
金川兵的牺牲精神可能是真的感动了乾隆皇帝,乾隆皇帝觉得土司应征阵亡,只给抚恤银,不给世职,有点过意不去,“未免稍觉向隅”。不久后,乾隆皇帝下诏允许土司阵亡后参照八旗、绿营例给予世职。
当然,大部分土司兵虽然性价比比较高,但只适合镇戍和堵御之用,遇到大规模战事不足以抵挡(金川土司兵属于极品,不能视作普遍情况),“必俟贼势已挫,或令其扑寨抄抢,或令其入箐搜擒,用之必得其济。若夫攻坚拔锐,辄概用官兵当先,此等土练,不过令其遥助声威,岂可深为倚恃”。
清廷对土司的限制清代一方面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另外一方面,有鉴于明末土司叛乱此起彼伏。所以,对于保留土司的区域有着严格的限制政策,在制度上确保土司不能坐大,这是和明朝土司制度最大的不同。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流土并治。就是在土司区派驻流官,和土司共同治理地方,有的以土司为正职,流官为副职;有的则是以流官为正职,土司为副职,目的主要是协助和监视土司。流土并治严格意义上来说,推行于明代,但明代派往土司区的就是官不少驻于省城,作用不大。但清代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且清代在土司区普遍建立军事机构,驻扎军队,“凡镇臣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这样就削弱了土司的割据倾向。
第二、分袭。这个就有像汉朝推恩令。当然,“分而治之”也是清廷的祖传手艺,“少其地而众建之,既以彰赏罚之典,又使力少不能为乱”,所谓土司庶子有能干的“视本土官各降二等,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则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遇到诸子争袭时,也往往使用分袭的方法解决,不断分解土司的向心力。
三、缩小土司管辖范围,不准土司随意购买土地。对于有些地广民众的土司,清王朝往往以调整行政区划为名,来缩小土司的管理范围。如在康熙初年,四川酉阳宣慰司“兼石耶、平茶、邑梅三长官司,封畛过侈,不得不为先事之防”,遂将平茶、邑梅二司改隶重庆府,“以消蛮司土广民众之势”。
为了防止土司进一步扩大势力,清廷还进一步限制土司购买田产,“严禁各土司”,对土地“不许私相典卖”。
四、不准土司随意外出,防止私下串通。这个就有在蒙古地区盟旗制度那味了,“土官土人,因公远赴外省,许呈明该管官转报督抚查覈,于事竣日,给咨知会本省督抚,均计程立限,毋许逗留”,如果擅自外出,不申报者就要革职问罪,土人擅自外出者,也要杖责。
除此之外,清朝还大力推进土司地区司法一体化工作,如苗民犯重案,必须交由流官来审判。并在康熙四十四年以条例形式写入《大清律例》,所谓“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犯,为首者斩监侯,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再如土民犯死罪的,“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所谓“伏草”,《苗防备览》谓:苗性刚直,轻生好斗,睚眦之隙,动辄捉人纠党。伏菁莽中,曰“伏草”。
总而言之,清王朝通过以上方法,确实收到了限制土司发展的效果,各土司的违法行为也有所收敛,而清廷对土司的掌控力也算是历代专制主义中央王朝的巅峰,发现不利于自己统治的土司基本可以随意裁革。
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腐朽,尤其是清朝中后期,土司内部农民起义风起云涌,许多土司根本无力掌控内部的局面,干脆就自动引退,交纳印信,改由流官来统治,反而搞得清王朝还得拉土司一把(主要是不想拿一个烫手山芋),才使土司制度得以苟延残喘,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基本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