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美好的基层医疗!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编辑:南河
封面来源:pixabay
知名民营口腔医院被曝光近日,“中国商报”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知名民营口腔医院进行了媒体曝光。
文章指出,某知名民营口腔医院为了吸引更多客户来院就诊,使用了3类可能涉嫌违规的“引流”手段:
一是在本地公众号上发布《口腔专项基金高额补贴,面向在京缺牙市民全面发放》的推文,文中链接了与种植牙集采相关的新闻视频,并将“通知”“重磅”“响应《健康口腔行动方案(2019—2025年)》”等字眼用红色显眼颜色标出。误导消费者理解为”红头文件”、“官方补贴”。
二是发布写有“查看价格”等下方链接的微信小视频,待消费者点击链接后,自动获取消费者与微信绑定的电话号码,并进行电话联系。
三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在超市门口做推广,安排专门车辆上门接牙周炎患者去医院,并推荐该患者进行牙齿种植。
此外,该医院可能还存在“诊疗方案到店价格比销售人员电话联系提供的价格高”、“任用无资质医生”等问题。
“中国商报”咨询律师和法学教授得知:
口腔医院发布“北京发放全民种牙补贴的信息”属于虚假宣传,假借官方名义,一定程度上有损相关部门的形象。
消费者点击文章链接或者视频广告之后,自动被截取个人电话号码,属于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销售人员通过视频广告获取消费者的联系方式,进行花样推销,误导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口腔医院提供的价格表与消费者实际到店获取的价格不同,消费者到店后价格要贵很多,既是一种违法的虚假广告行为,也是一种价格欺诈。
也就是说,某知名民营口腔医院很可能已经踩到了法律红线。
如此规模的医疗机构,却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或多或少都有些令人惊讶。
民营医院营销、引流 哪些红线不能踩尽管很多民营医院都存在“获客难”的问题,需要广告营销,需要精准引流,但不能忘记的是,医疗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规范诊疗、诚信经营绝对是应当摆在首位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会破坏行业秩序,这均不利于医院建立口碑,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民营院长俱乐部”此前整理的一些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医院营销、引流行为,再次提醒大家重视:
一、虚假宣传、虚标原价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
2023年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宣传“32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行业领先的技术”,但经检查,该院经营时间只有18年。
此外,该门诊部还存在未标明专利种类且更改了专利名称,无法提供门诊部宣传所提及的医生是否拥有“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失败修复中心主任”“北医三院特聘专家、”等经历及荣誉的证明材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机构在广告宣传和经营场所的墙面宣传栏中,错误地将一名副主任医师(副高级职称)标注为“教授”(正高级职称)。该机构的这些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二、虚标原价、价格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案例:
2022年7月,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为了更好地推广其眼科医疗服务,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6日,利用口碑APP和大众点评APP进行了相关推广。
当事人在口碑APP中宣传的主任医师,未在协和医院、同仁医院担当过相应职务;且医院宣传的部分折扣服务未在其所上架的APP按所比较的划线价、团购价、门市价销售过。
因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5万元。
三、变造评价诋毁其他医院名声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
2018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丽水某医院有限公司因在官网“病友评价”模块诋毁其他医院招致处罚。
经丽水市市监局稽查支队检查,该医院的“病友评价”模块没有开放评价录入通道,无法进行评论、回复、点赞,模块内所有评价内容均为医院假借患者名义发布的。
最终,该医院公司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问题,构成商业诋毁,被市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虚假评价”,并给予10万元的惩罚。
四、“转介费”行贿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案例:
2022年8月8日,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因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但因该眼科医院于2021年9月份停止了转介费的支付,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结合该医院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120余人医技护和后勤人员就业、认错认罚等因素,最终,汉滨区市监局决定,给予该眼科医院15万元的处罚。
五、“傍名牌”进行商业混淆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例:
9月2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发布了“第五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据通报表述,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门牌、场所装潢、价目表上使用知名医院“同济”字号。
2021年1月当事人办理了登记名称变更,重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使用“同济”字号,但未对原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使用的“同济”字号作更改,而是延续使用至案发。
鉴于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最终,2021年7月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目前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现在对于医疗营销广告的监管过于“死板”,相关法律规范也比较笼统和简单,希望未来国家或地方能出台单独的立法、规定,毕竟规范越细就意味着行业规则越明确,规范太粗反而不利于正向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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