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月20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任命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月4日,69岁的江华走马上任。
江华
江华一上任,就以超人的勇气和魄力,顶着“四人帮”的强大压力,旗帜鲜明地批判“砸烂公检法”这个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和司法制度的反动口号,他严肃地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可是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正常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专政工具,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不能削弱。‘砸烂公检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江华的这番话,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为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法院工作打下了思想基础。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江华出任特别法庭庭长。同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江华的直接领导下,开始对江青、张春桥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两案”审判期间,法庭不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民来信,这些信件的观点基本一样,就是“这些人罪恶滔天,不杀不能平民愤……”否则“刑法将是一纸空文”。上海方面还向中央呈送了一份报告,要求杀掉犯下大罪的马天水,这在特别法庭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马天水只是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一名骨干分子,并非主犯,如果连他都杀,那么几名主犯该如何判呢?
就在法庭合议前几天,民革中央副主席屈武出于对江青所犯罪行的愤怒,给邓小平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江青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如不处以死刑……则将铸成大错……事关重大,故敢直言。”
杀还是不杀?杀几个?是立即执行,还是实行缓期?如果没有一个罪犯被杀头,特别法庭是否能向全国人民交代?庄严的法律与愤怒的民情,在特别法庭内外交织着……
1981年1月22日,特别法庭在经过了44次开庭后,最后进入评议阶段。不少审判员都主张要“杀”,有一位审判员的亲人在“运动”中被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致死,她痛陈江青等人犯下的严重罪行和自己家庭的悲惨遭遇,主张对江青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江青接受审判
江华并没有被个人的感情所左右,他沉吟片刻后说:“我的妻子也是在‘运动’中被迫害致死的,但我们特别法庭的审判员,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还是要认真执行法律,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
江华的夫人吴仲廉是一位参加过井冈山斗争的老革命,在建国后历任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却在“运动”中被迫害致死,江华连她的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即便有这样痛彻心扉的悲伤和仇恨,江华却依然在审判时保持着理性,这实非常人所能及。
江华和吴仲廉
最终特别法庭经过评议后认为:10名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虑“运动”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坚持少杀政策对未来几十年的历史影响,依法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中央对此次审判给予了高度评价:“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与政治错误的界限,是维护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次实践,取得了丰富经验,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这一年,江苏南京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名差5天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了3个人,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名少年犯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但由于这名少年犯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差5天,判他死刑,以平民愤。”
江华对此坚决反对,他说:“差1天也不能杀,如果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如果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刑法这一条就被破坏了,也就不算数了,这样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刑法刚刚实施就不照办,谁还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法律又如何取信于民呢?”
1983年,江华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位子上退了下来。1998年,92岁的江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谈到了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做的几件大事:一是批判“砸烂公检法”,拨乱反正;二是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三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四是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
1999年12月24日,江华在杭州逝世,享年9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