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离异女和已婚男同事同居,明知对方已婚还多次为他怀孕流产,一次怀孕时突发意外,医生建议尽快行剖宫取胎术,并告知家人相应风险,女子同意取胎,但要求保留子宫,术中女子不幸身亡,家人向男同事索赔108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牛娟和段先生结婚多年,两人还育有一个男孩,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登记离婚,此后孩子一直跟着父亲段先生生活,家人也经常劝牛娟,趁年轻早点再婚。
离婚2年后,公司同事代先生向牛娟发起追求,代先生能言会道,经常将牛娟哄得很开心,牛娟很快便沦陷,即便后来直到代先生已婚,牛娟也无法割舍。
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牛娟还在此期间怀孕,不料怀孕后1个月,牛娟就住进医院,病历显示,牛娟诊断为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急性失血性贫血。
而后,医院为牛娟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住院诊疗4天后,牛娟要求出院,医院记录载明: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劝阻无效。代先生以配偶名义在病历上签名。
又过了3个月,牛娟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身体突然流血入住菏泽市立医院诊疗,入院初步诊断为:胎盘低置状态、24+6周妊娠G5P1A3L1、输卵管切除术后。
当晚,医生查房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根据患者目前的情况,继续待产可能会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该行急诊手术终止妊娠,切除子宫。
否则随时会有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死产死胎,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转儿科等风险性及并发症,甚至危及孕妇生命。
牛娟及家属(代先生)表示理解,要求保胎治疗,4天后,病历记载:现患者泌尿系统感染,胎死宫内,胎盘低置状态诊断成立,给予药物治疗感染,应给予口服药物引产等。
随后,医院告知牛娟家属,考虑患者目前情况,拟尽快行剖宫取胎术,并告知相关病情及相关风险,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但强烈要求保留子宫。
即便医院向患者家属告知,保留子宫可能有大出血、多脏器衰竭、感染加重、死亡及其他危及患者生命等风险,患者家属仍知情并签字。
3天后,牛娟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经助心肺复苏术、胸外心脏按压、药物抢救,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
事后,牛娟家人悲痛万分,但由于医院已经多次告知风险,且牛娟父亲在剖宫产知情同意书一页上有签名,并注明“愿承担风险,要求保留子宫”,因此家人未向医院索赔。
虽然在牛娟手术过程中,代先生有垫付8万元,但牛娟家人认为,正是因为代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才会导致牛娟怀孕并意外身亡,因此向其索赔10万元。
诉讼过程中,牛娟家人又变更诉求,要求代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8万余元。
牛家人认为:
1.牛娟的病历中,代先生多次在受托人签名处签字,并且在风险告知书一页上,代先生与患者的关系一栏,填写内容为夫妻。
2.牛娟因多次与代先生同居而怀孕,代先生为保全工作和家庭,每次都强迫牛娟作引流产手术,并置牛娟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牛娟术后需要住院治疗,代先生又强迫她放弃治疗而出院,尤其是牛娟病情严重时,代先生拒不支付治疗费,牛娟不得不向娘家亲友借债筹集10多万医疗费用。
3.牛娟此次怀孕的高度危险,与此前多次怀孕、流产,再加上流产后治疗不彻底等有直接关系,这些都是代先生不负责任所造成。
代先生对此有不同意见,并提出几点事实和理由:
1.牛娟是我同事,她身体不适时,我积极主动送她去医院是正当行为,因她身边没有其他亲属,在医疗机构催促下,我在病历或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本身并无过错。
2.牛娟与我并非情人关系,自己未要求她流产,她腹中胎儿也不是我的,在救治牛娟过程中,我也垫付巨额的医疗费用。
3.牛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已经明确告知其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医疗机构建议进行治疗,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所述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牛娟与代先生的关系,二是代先生对牛娟的死亡有无过错。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过程中,牛娟家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牛娟的胎盘与代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申请鉴定,代先生明确表示不配合该鉴定。
且牛娟家人当庭提供给她与代先生的亲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通过上述内容,并结合牛娟病历中代先生以配偶名义签字的情况,能印证两人间有不正当关系。
通过通话录音内容可以看出,牛娟和代先生的谈话内容中,提到代先生的妻子和孩子,可以看出牛娟明知代先生已婚的事实。
综上可知,牛娟死亡与代先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代先生作为已婚男士,却与牛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牛娟怀孕,间接导致她流产意外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代先生赔偿牛娟家人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