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绿营官兵受伤、阵亡,朝廷按例有抚恤,那么具体能拿多少呢?

夏夜流萤迟归 2025-02-23 14:08:41

军事力量乃国家之根基,历代统治者皆针对官兵于战事中伤亡情形,制定了一系列抚恤机制。至清代,在抚恤制度方面大致承继明代旧制。然而,鉴于八旗与绿营的差异,政策呈现出显著向八旗倾斜之态势。依既定规制,官兵抚恤事务悉归兵部职方司统筹管理。

【先说战阵受伤者之抚恤】

在军事行动过程中,对于于战斗里负伤的官兵,依据伤势严重程度予以细致划分,共设三个等级,并据此分别配发抚恤银两。其中,八旗官兵若遭受一等伤势,可获抚恤银五十两;二等伤势,获银四十两;三等伤势,则获银三十两。需明确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伤”,特指在双方军队正面交锋、冲锋作战之际,因敌方刀枪器械或炮火攻击而致使的身体损伤。

若处于防御态势时,遭敌军远程火炮攻击致伤,抚恤银两将在既定标准基础上削减10两。具体而言,一等伤的抚恤金额为40两,二等伤为30两,三等伤则为20两。

在八旗军队投身战事之际,除主力作战力量外,尚存在壮丁、闲散人员以及夫役等群体。然而,这些人员一旦于战事中负伤,无法享有与八旗正规军同等的待遇。具体而言,对于他们所受创伤,依等级予以不同额度的抚恤:一等伤为25两,二等伤20两,三等伤15两。倘若所受之伤源于远距离炮火攻击,则在上述各等级抚恤额度基础上,分别减少5两。

在清代军事体系中,各省绿营与八旗相较,待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八旗在诸多方面享有优待,而绿营所处境遇则相对逊色。以战时受伤抚恤为例,同样履行冲锋陷阵、保家卫国之责,绿营官兵若身负一等伤,所获抚恤仅为三十两白银,二等伤二十五两,三等伤二十两。至于乡勇、民壮等非正规军事力量,其抚恤标准在绿营官兵基础上减半。

在清代军事抚恤体系中,无论是八旗兵丁抑或绿营士卒,若于战事或执行任务时负伤,且伤势尚未达三等标准,亦将依三等伤之例予以抚恤。再者,若官兵因伤致身体残疾,除可获相应抚恤外,还会参照阵亡条例,减半给予银两补贴。

【二是阵亡之抚恤】

在伤残抚恤方面,并不依据官兵等级进行差异化对待,其秉持的原则是对官兵予以平等考量。然而,针对阵亡情形,则存在严谨的等级区分。与此同时,出于褒扬英烈之目的,朝廷在抚恤政策上,并不区分八旗与绿营,确保公平公正。

《大清会典》对在战斗中牺牲的官兵情况记载极为详尽,篇幅颇长,恐需数千字方能完整呈现。鉴于此,御史仅能择取部分职务予以列举,具体内容如下:

公、侯、伯,以及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将军、左副将军、都统、一等子等爵位或官职,其俸禄皆为1100两。

在相关俸禄规制中,二等子获俸银1050两,三等子为1000两;一等男所得俸银为900两,二等男则为850两;而三等男、散秩大臣与提督的俸银均设定为800两。

营总翼长、参领、总管、副总管、城守尉、协领、一等侍卫以及一等轻车都尉加一云骑尉,其俸禄标准为750两。

在清代的俸禄体系中,一等轻车都尉与总兵,其俸禄标准设定为七百两;二等轻车都尉的俸禄,则为六百五十两;至于三等轻车都尉与副将,二者俸禄均为六百两。

在八旗与绿营的武职体系中,阵亡抚恤银的标准依据爵位及品级的高低呈现阶梯式递减态势。其中,处于武职序列较低层级的把总与外委,在阵亡情况下,所获抚恤银为一百两。

八旗与绿营兵丁在阵亡抚恤方面,依据兵种类别予以差异化处理,具体情形如下:

在清代军事俸饷体系中,八旗亲军、护军与前锋领催的俸禄标准为二百两。马甲的俸银则设定为一百五十两。至于未披甲的炮手,其俸饷数额为一百三十两。此外,闲散人员、承担夫徭者以及壮丁等群体,按照马甲俸禄标准减半发放,即得银六十五两。

在军事抚恤体系中,绿营正规军的阵亡抚恤标准总体上相较于八旗略低,不过二者差距并不显著。具体而言,绿营编制外的马兵阵亡抚恤额度为七十两,步兵则为五十两。至于乡勇等其他非正规军事力量,其抚恤标准参照步兵减半执行,即每人可得二十五两。

于整套抚恤体系而言,“阵亡”的界定并非单纯指在战斗过程中不幸牺牲。从专业角度阐释,其涵盖因执行公差任务期间,遭受不法之徒侵害,或因意外变故致使死亡的情形。其中,意外变故包含但不限于途中遭遇劫匪劫掠,以及突遭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上述种种状况,皆被纳入“阵亡”的范畴之内。

在军事行动中,官兵于出征期间离世,其死因并非全然归结于战场拼杀,疾病导致的死亡亦占一定比例,对此需予以差异化考量。于行军作战进程里,官兵因旧疾突发、难以适应异地水土等状况而在军中病故的情形屡见不鲜。鉴于此,朝廷适时制定并推行了相应的抚恤政策。

然而,为避免军队官兵在身体抱恙状态下参与征战,朝廷会同兵部,基于具体情形,经审慎考量,依规予以相应抚恤,其基本标准如下:

依据相关规定,品级不同的官员与不同兵种所获银两数额各异。其中,一品与二品官员可得白银二百两;三品与四品官员,获银五十两;五品及六品官员,则被赐予白银四十两;七品及以下官员,获银三十两。此外,八旗兵丁可领取白银二十两,绿营兵丁所获为十五两。

若行军里程未达五百里而官兵因病故去,抚恤标准在既有规定基础上减半执行;若行军距离不足百里便因病离世,则不予发放抚恤。而对于身处边疆地区,尤其是云贵一带,官兵因沾染烟瘴导致身亡的情况,将依照阵亡条例给予抚恤。

【三是官兵退休后的待遇】

在清代职官体系中,文官致仕之后,除品级较高者外,通常不再予以俸禄供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武职官员,由于其长期征战,历经沙场洗礼,不少人皆身负战伤而退。鉴于此,为保障武职退休官员的基本生计,朝廷有必要采取相应举措。

具体执行办法呈现如下:

于八旗体系中,针对职位为内外一二品之官员,若因年迈体衰或疾病缠身而呈请退休,此时兵部将对其军功予以详实核查。依据核查结果,酌情给予俸禄,或为全额,或为半数。而对于三至五品官员,各旗都统或将军需详具奏疏题报,随后由兵部依据其功绩大小,审慎评定应给俸禄之标准。

在军事活动中,针对身负战伤且建有功勋者,制定如下俸禄政策:凡年满六十岁且于战事中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全额俸禄;年届五十且立功者,则授予半额俸禄。若虽未建卓著功勋,然有微功并身负战伤者,年满六十岁,亦给予半额俸禄;五十岁者,赐予半额俸禄之半数。此外,凡身负三处及以上战伤者,无论其品级高低与战功大小,皆统一给予半额俸禄。

在清朝军事职官俸禄体系中,绿营编制内,提督与总兵的俸禄及相关待遇参照八旗一二品官员之例执行;副将至守备等职,则依循八旗三品官员的标准施行。至于千总以下的低级武职人员,若其在战事中受伤达三处及以上,可获半俸待遇。对于退役士兵,若其在过往战事中建有功勋,年龄五十岁及以上者,每月给予白银一两、米一斛;五十岁以下者,仅给予白银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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