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钱也是分对象,看吃人还是被吃
撰文:黄大拿
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如果放任借债利息过高,就不再是借贷双方私人的事情,而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不久,北京一家三口自杀的消息震动了网络。
不想消费死者,不必重说过程,虽然后来有一种声音认为是网络暴力害死了这一家三口,但追根溯源,高利贷是毫无疑问的罪魁祸首。
因高利贷的重压而选择自杀,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了去年轰动社会的一起因高利贷引发的事件——“辱母杀人案”。
钱吃人!高利贷可谓血债累累。但高利贷却又不是一个有生命的东西,制造它的还是人。仅仅鞭挞高利贷,毫无价值。
反思钱吃人的悲剧,不妨从历史说起。
一
只要有暴利,向皇帝放贷也无妨
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是一种古老的资本形态。
汉景帝时期,发生了七国之乱,平叛需要大量资财,财政紧张,只好向民间借贷。《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子钱家莫肯贷,惟无盐氏捐金出贷,其息十之。”
所谓“子钱家”,就是专营高利贷的人。在放债过程中,贷出钱后,在收回原额即本金外,还能得到利息,似乎钱能生子,所以古人将本金称作“母钱”,将利息称为“子钱”,营此业者则为“子钱家”。
由于西汉中央政府和叛乱分子之间的战事尚不明朗,所以“子钱家莫肯贷”。唯有一个无盐氏愿意借钱,但其条件苛刻,要求得到十倍的利息。
最后双方做成了这笔生意。汉政府平定叛乱之后,也如约兑现了承诺。从此无盐氏一跃成为长安城中的顶级富豪之一。
到了明代,特别是在明中叶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本较前更为活跃。
农民在借高利贷。万历时期的《通州志》中说:“方其谷秀于田,则有催租之胥,放债之客,盼盼然履亩而待之;比其登场,揭囊负担者喧嚣满室矣……”
农民丰收在望的时候,官府里的“催租之胥”和放高利贷的“放债之客”就已经做好了准备,等到收割完毕,这些人则“喧嚣满室”,农民一边给官府交税,一边给放债者付息,最后实际收入能有几何?
官员也在借高利贷。一些候选官和新选官,打通关节花费巨大,往往要向人借贷,等到官员正式上任,放债者自然如影随形。所以晚明名士吴应箕在其文集中说:“上任者朝来,索逋者暮至矣,此即不取于民得乎”?
在吴应箕看来,官员借高利贷上任,早上到任所,往往放债者晚上就赶过去了,要迅速还清高利贷,当官的不向百姓盘剥还会有别的办法吗?……
高利贷的影响如此深广,大明朝廷怎么看?
二
“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对高利贷,大明朝廷并非无所作为。
《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这条法律,民间借贷“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这一点很好理解;“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一本一利”究竟何所指?
查考了一下,“一本一利”这个词在元明戏曲小说里经常出现,《宋元语言词典》释之为“连本带利”,但这种解释显然比较牵强、含混,因为如果将“连本带利”代替“一本一利”再放进明朝法律条文中,遂成为“年月虽多,不过连本带利”,这如何说得通呢?
百思难解之中翻书遣闷,突然在郭建《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一书中找到了答案。
原来,“一本一利”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利息进行限制的一种规定,即债务利息无论怎么累计都不得超过原本的100%。
易言之,债务人所要偿还的债务最高数额只能是一个本金和一个总额相当于本金的利钱,所以习惯上称之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无论金融业是否发达,民间借贷都无法消失。但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如果放任借债利息过高,就不再是借贷双方私人的事情,而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历代法律都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限制。
唐代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称为“一本一利”,同时又从利率上限制利息盘剥,每月利息不得超过六分,以后唐末法令又进一步限制利息,月利不得超过四分,宋朝法令沿袭唐末“月利四分”的最高利率限制,到了金朝,这个利率又被降到“月利三分”,直到被元明清各朝法律所相沿。
而据考证,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规定仍然有效。
三
官人不惧高利贷纠纷
因高利贷而起的种种纠纷多矣。但对一个握有一定权力的放债者来说,这些似乎又不是问题。
且看看描写晚明社会的《金瓶梅》。《金瓶梅》中,放高利贷是西门庆的生财术之一。不过,同样是放高利贷,西门庆与一般民家还有很大不同。
《金瓶梅》第38回,“揽头李智、黄四派了年例三万香蜡等料,钱粮下来,该一万两银子,也有许多利息”。
何谓“揽头”?
魏子云《金瓶梅词话注释》释曰:李智、黄四二人是西门庆在商场上的有力帮手,因为西门庆已是五品秩的武官,身在官场,不能直接作官商之间的营私舞弊行为,虽有几家铺面,雇有韩道国与人经营,但有些与官府在暗中往还的事,须有商人作底盘。李智、黄四二人就是这种人物,而且全是应伯爵从中搭桥。
据此,对西门庆来说,李智、黄四的作用无非充当官商之间的媒介罢了,即今之“捐客”也。
依靠这样的捐客,在这笔承揽朝廷香蜡、“有许多利息”的生意中,碍于身份,西门庆未直接参与,但应伯爵对西门庆划策曰:“教他另搭别人,在你借二千两银子与他,每月五分行利,教他关了银子还你。”最后西门庆借了一千五百两银子。
西门庆借给两个揽头一千五百两银子,“每月五分行利”,这是个什么概念?直白地说,仅凭这笔一千五百两银子的借款,西门庆每年获利900两白银,即年息高达60%。
读了上文可知,西门庆和两个揽头的借贷,属于高利贷一目了然。但细究其里,其实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
应伯爵在双方之间搭桥时对西门庆说的明白,“凑个千五儿与他罢,他不敢少下你的。”
揽头原就是借助西门庆的官方身份赚朝廷的钱,当然要对西门庆表示感谢,借债之后再还债付息本来就是烟雾弹耳。既然旨在以隐蔽的方式让西门庆分润,利息之高低又哪里是值得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放债利息过高充满了无法预知之风险,而且还往往不为法律所容。但是如果其中掺入了权力因素,这种风险就会降低许多,就像应伯爵说的,面对西门大官人,借债人谁敢少与你的?
民间高利贷纠纷中,债务人一旦资金链断绝,官员身份的债主总会在第一时间拿到他的本金甚至利息,今人又何曾陌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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