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通投资集团高速传媒非法开设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遭举报

陈勇评论 2024-02-26 22:11:11

财大气粗的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以每年二百万元起步,且每年递增上缴合作费的形式实际上就是获得了广播频率的使用权、运营管理权和广告经营权,且交由无证主持人进行节目直播,由此埋下了巨大的意识形态安全隐患。

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各级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日前,原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李俊向《陈勇评论》反映,江西交通投资集团下属企业 一 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非法开设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对公众播出广播节目并开展广告等经营业务。而这些非法活动,披上了一层所谓“共建”的貌似合规的外衣。

李俊称,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FM107.5在早上和晚上各2个小时的节目时间均是在江西直播间直播,并由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聘请的主持人完成直播,自己正是与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的主持人。

该直播间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上饶大街与圭峰大道江西交通投资集团七楼融媒体中心。

而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的所有主持人都是和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发放,劳动隶属关系属于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而并非是中国交通广播。

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的覆盖发射设备、播出设备、直播间的建设等全部都是由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是上述广播电视设备实际的产权人。

根据李俊提供的一份由央广交通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签订的《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合作协议》显示,双方是“合作共建”关系。

协议约定为“共享收益,⻛险共担”的原则, 甲乙双方共同建设和运营合作频率,乙方(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按约定向甲方(央广交通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固定合作费 的方式作为甲方享有的本地广告的经营权收 益 。

固定合作费由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每年支付给央广交通传媒有限公司,第一年为200万元,每年递增比例为5 %至10 %。

尽管协议约定由央广交通传媒有限公司负责 合作频率每天24小时的节目制作和播出。节目制作和播出所需的直播间、主持人及其他采编播相关事项也由甲方负责。

但实际上,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的所有设备均由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投资,主持人由该公司聘请,江西本地2小时节目由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资质的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播出。

举报人李俊反映,这个协议看似合法合规,但掩盖不了广播电台频率资源、节目制作资源、节目时段资源被出租使用的违法本质。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此外,李俊还举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主持人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而目前在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的主持人大部分属于无证上岗。

基于以上相关事实,举报人李俊认为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和央广交通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作违反了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全是非法的,必须取缔。

在发给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的举报信中,李俊要求非法设立的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FM107.5立即停播。

下图为设在江西交通投资集团办公楼融媒体中心内的中国交通广播江西频率直播间。

而说起举报的动机,李俊则是愤怒不已,这一切皆来自于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逼他离职的经历。

李俊称,2023年8月11日,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第一次找他谈话,说公司业务不好,人员缩减,他同意了,并提出需要支付N+1 的赔偿和年底绩效。

第一次谈话之后,公司把他从大部分的微信群删除,逼他离职。当时,由于李俊的母亲被查出有癌症,第二周他就请了年假回去陪母亲复查。

回来后依然不给他安排工作,过了2天,人力资源负责人第二次找他谈话指责李俊远程删掉了抖音号“交通1075”的几个视频,但李俊矢口否认,并要求公司提供证据。

公司负责人则说,要打110 ,报警李俊删除了他们的视频资料。后来公司对外宣称李俊进了派出所,还做了笔录。实际上自己没去派出所,也没有删除任何资料。这都是公司逼迫他离职的恐吓手段。

2023年8月29日,当时的广播节目部负责人找他谈话说:现在这个路况主持人的职位没有了,要给他换岗做记者,记者的工作内容是每周2篇自采的新闻稿件,但前提是他给我修改稿子,改动率多少多少就不算工作量了。

逼自己离职的动机很明显,当时因为李俊着急回湖南陪伴患病的母亲,2023年8月30日,他被迫提出离职。事后,李俊多次向公司主张支付N+1 的赔偿和年底绩效。至发稿时止,公司除了通过他人表示同意支付以外,却始终没有下文。

对于上述举报的情况,《陈勇评论》将材料发送至江西交通投资集团党委宣传部及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予以求证,但至发稿时止,未获任何回应。

《陈勇评论》认为,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节目播出之所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管理,正因为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是政府施政的信息平台,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渠道。

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掌握在党和政府的手中,而不能交给其他组织和企业来运营管理,也不能以“合作共建”的形式搞变通,更不能变相出租频率资源和节目时段。

财大气粗的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以每年二百万元起步,且每年递增上缴合作费的形式实际上就是获得了广播频率的使用权、运营管理权和广告经营权,且交由无证主持人进行节目直播,由此埋下了巨大的意识形态安全隐患。

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显然,江西交通投资集团党委没有切实履行意识形态管理的职责,任由下属公司非法运营管理新闻媒体,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理应被上级党委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江西省纪监机关,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等主管部门理应切实履行意识形态监管的政治责任,对江西高速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获取使用广播电台频率资源,非法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播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意识形态安全无儿戏,希望江西省有关方面举一反三,全面核查辖区内的问题,切实和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的管理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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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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