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林广
摘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符合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转型的现实需要,现阶段农村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经营困境和异化风险。推动农业经营体系变革,关键要建构内外联动的动力机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优化政策供给内容和支持环境。
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农业现代化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实施,农业领域获得了更多政策红利,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迫切需要变革农业经营体制。现有农村土地制度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未得到有效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还相对较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虚化异化问题不容忽视。基于此,应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搭建桥梁。尤其是“十四五”期间应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构建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机制。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现实困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很多地方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从结果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面临经营困境,存在被异化的风险,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经营困境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的问题。虽然当前国家在乡村振兴落实过程中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1]。适度规模经营不仅能够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也能够为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创造空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但当前很多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流转意愿不强,新型农业经营主适度规模经营受到阻碍。从专业化的角度看,农业生产专业化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很多都是由农民转变过来的,在实践中只有少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采取更为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和专业的生产工具。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还与普通农户使用一样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力。
其次,激烈的市场竞争倒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与小农户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采取更为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并紧跟市场变化需求,明确农业经营目标,结合市场具体变化情况,实现经营模式创新。但当前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意识薄弱,没有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方面的优势和特长,抢占农产品市场份额。同时也没有结合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挖掘和整合现有资源,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模式上依然采取传统的粗放式经营和管理方式。在精细化运作、安全管理和绿色发展等方面更新滞后,不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升。抑或是经营主体创新意识不足,在经营方面缺少创新,如对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等领域的开发不足,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被异化的风险当前,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会出现异化问题,主要与政府的政策导向相关。乡村振兴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目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之中,为了更好地完成上级任务,各地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相应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2]。但在实际工作落实过程中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受主客观因素等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如一些股份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不属于实质性的合作制经营。之所以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被异化的现象,一方面,源于政策补贴与奖励机制下人们的趋利心态导致,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出现走形式的情形。另一方面,源于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建设薄弱,由于城乡人才、技术资源分布不均衡,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缺少必要的人才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亟待充实。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异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成员是否是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者。另一方面,判断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成员是不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足了上述基本要求,才能被称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发挥核心带头作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两点要求,则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异化,一旦被异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成了摆设,不能为农业现代化转型和农业生产效率提升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度和甄别能力,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过程中,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科学定位,制定更为严苛的法律规制,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动力机制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价值和作用。政府有必要给予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适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优化农业经营环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实现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
(一)农业经营主体变革是农业经营体系变革的直接推动力量农业经营体系变革的关键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也正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使农业经营体系发生了更为深层次的变化,因主体结构的调整,从客观上推动了农业经营体系要素的重组,为农业现在经营体系创造有利条件[3]。农业经营体系变革只是表现,其核心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变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原来的“乡土中国”逐渐演变成为“城乡中国”,在城乡互动融合过程中人口配置结构得到了优化,并享受了改革的红利,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农村群众也获得了实惠。而随着城乡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增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需要对农村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进行重构。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资源、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诸多要素的优化,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变革。随着农业现代化的稳步推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逐渐向现代资本技术型转型,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会采取更为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而减少劳动力投入,节省成本,优化农作物生长期限。也正是在大量技术加持之下,传统的自然农耕活动逐渐改变成为工业化活动,相应地也倒逼了农业经济朝向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了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和资源,并成了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下,实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链条发展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转化成为农业经营体系变革的直接推动力量。
(二)农业经营环境变革是农业经营体系变革的刺激性因素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国家希望通过调整扶持对象,为农业转型注入新鲜活力。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的扶持对象,更好地缓解农业国际竞争逆境,消解长期存在的农业收入低下的窘况,有效降低农业管理成本,破解备受质疑的农业支持效率困境。相应的农业经营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也正是在政策的刺激之下农业经营体系变革获得了外部支持力量。首先,从农业国际竞争的角度看,一直以来,我国是农业大国,并非农业强国,农业基础竞争力薄弱。而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加速了农业进入高成本时代。为此,国家必须通过农业经环境变革,扶持新的支农对象来有效地控制成本。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来优化农业生产方式,运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增强我国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的国家政策会在农资采购、农业现代仓储物流、市场营销、服务外包等诸多环节发挥作用,对整个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变革。其次,长期农业收益低下要求政府进行政策调整。一直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回报率偏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减小生产压力,政府需要通过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来提升农业收益。伴随鼓励适度经营相关政策的推行,客观上刺激了农业经营体系变革。由于农村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传统小农户的生产方式难以应对市场的多变性。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业管理效率,降低农业经营成本,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引导农业转型,希望打破传统的“大锅饭”分配方式,选择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大的政策支持,有效了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积极性,进而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目标[4]。同时,随着国家对涉农资金的有效整合,也能够为农业经营体系变革提供更充足的政策、资金、技术等的保障。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路径创新乡村振兴背景下,各地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比较优势选择不同的路径和模式。选择合适的载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构建多元化、专业化服务体系,进而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目标。
(一)建立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是农业主体与产业化、规模化、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相互融合的过程,其目标是实现农业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农业服务效率,完善家庭经营制度。从实践层面看,在国家政策推动之下,我国多元化农业体系正在逐步建构与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责利。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不匹配,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等多种方式,实现农业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均衡。第二,平衡好农业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之间的关系。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处理好市场化服务与非市场化服务之间关系,政府要转变服务职能,为农业行业组织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增强行业的内部化服务能力。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建立多层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系统。地方政府要从农业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构建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服务。第三,处理好政府公共性服务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政府作为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既要实现公平性,也要实现普惠性。同时也要结合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升农业公共服务效率。明确农业公共服务品的概念和受益对象,构建更为完善的农业公共服务运行体系和评价体系。加强与农民之间的沟通互动,了解农民对于公共服务的具体要求,并将农民纳入绩效考核之中,持续提升政府农业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二)打造专业化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和资源禀赋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具有空间上的非均衡性。部分地区自然环境优越,资源禀赋突出,加之与城市产业联系紧密,在农业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目标,有必要将区位优势明显、资源禀赋突出的地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首选地区。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基地一般都位于区位优势明显、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优越的地区,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和空间。通过打造专业化农业产业园区能够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并集中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优势,能够构建起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打造专业化农业产业园区的价值和作用,并给予专业化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足够的技术、信息、资金、政策支持。通过对区位条件和产业优势的深入挖掘,引入农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园区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发挥比较优势,在农业产业园区带动之下,优化品种结构,引导多元化生产要素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5]。
(三)创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因此必须创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引入更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通过多元主体合力,采用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生产,扩大农产品区域之间的流通,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既要给予农业龙头企业组织足够的政策支持,也要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元化合作组织,只要是能够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有助于产业发展的各种组织形式都应该给予鼓励尝试,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产业联动作用。在合作过程中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合作过程中要给予政策引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激活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探索联合经营模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其提供强大的动力机制。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深度合作,并引入市场化运营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领域。地方政府还要健全基础农业支持保护与补贴机制,根据农业生产绩效构建和完善奖惩办法,形成操作灵活、多元化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然步骤,也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一大创新。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市场规律作为基础,给予市场机制足够的空间,实现对农业资源的高效配置,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挥市场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功能,让农业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功能,由于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农业作为公共产品,各国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扶持,中国当前正处于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期,更应该给予农业更大的支持和保护,并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重要方面。此外,随着农业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将会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转变,进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供持久动力。
作者:杨林广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来源:《农业经济》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