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永穆,赵苏丹
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改革进程已历经近四十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该制度具有三个层面质的规定性:首先是农地产权制度层面的集体所有制规定性。农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制度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特的制度安排,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其次是农业经营主体层面的家庭经营基础规定性。我们强调以家庭为基础形成各类农业经营组织,事实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都离不开农户家庭这一基础组织。最后是农业经营方式层面的统分结合规定性。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的表现方式可以高度概括为在“分散经营”基础上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农村社会结构、农业经营格局均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术界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农地产权制度层面,总有学者或明或暗、或公开或私下地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认为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陈志武,2005;杨小凯,2007;贺雪峰,2010;文贯中,2012)。也有学者认为应逐步推行农地国有化,并提出诸如国有永佃、国有承包、国有租佃等种种国有化模式(刘成玉,2011;董栓成,2009;李济广,2013)。当然,有更多的学者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认为土地私有制和国有制都不适合中国国情与农情(简新华,2013;温铁军,2009),应该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推进农地“三权分置”(徐美银和钱忠好,2009;黄祖辉和王鹏,2009;韩长赋,2016)。
农业经营主体层面,其探讨主要集中在农户家庭经营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土地分割零碎,妨碍实现农业现代化(何秀荣,2009;蒋和平,2009;贺雪峰,2011)。面对这些质疑,另一部分学者从不同方面论证了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及其与现代农业的适应性(钟甫宁和王兴稳,2010;姜长云,2013)。学者们也普遍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家庭经营的补充和提升(孔祥智,2014),他们分别着重研究了家庭农场(高强等,2013)、农民专业合作社(杜鹰,2013)、农业企业(陈锡文,2013)的定位、培育和发展等问题。
农业经营方式层面,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分”有余而“统”不足(冯道杰和王成利,2015),从而重新定义了双层经营中“统”的内涵(张晓山,2007),提出了集体经济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路径(国鲁来,2013;彭海红,2012)。同时,学者们认为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核心、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韩长赋,2014),规模经营可以分为土地规模经营和服务规模经营(罗必良和李玉勤,2014)。在土地规模经营方面,学者们对土地经营权的持续稳定和有序流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思路和建议(张红宇和李伟毅,2013;孔祥智,2014),对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规模经营的多种形式进行了充分探讨和总结(长子中,2011;柯炳生,2007;姜长云,2013);在服务规模经营方面,学者们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姜明伦等,2012;关锐捷,2012;宋洪远,2010)。
纵观学术界现有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的研究,虽说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从总体上讲,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现有成果对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还主要是分别探讨,对于两者之间不协调之处缺乏翔实和深入的研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路径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研究。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意义,在正确理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及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系统把握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现实挑战,对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逐一破解,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坚持”与“完善”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这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解决农村发展问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农民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意义重大。
二、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现实挑战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情的,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也是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政府一直以来都较好地实现了其稳定性与持续性,也始终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做出了重要完善和创新。但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准确厘清并及时做出应对。
一直以来,中央文件、理论界、实践部门的提法都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实上,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我们更应该正确辨明以及妥善处理“坚持”和“完善”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动态实现过程,才能更清楚准确地认识及辨别“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各类复杂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为提出解决之道理清思路。具体来说,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受到冲击和集体经济功能弱化两大方面;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临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以及统一经营需进一步加强三个方面。
(一)家庭经营基础受到冲击家庭经营是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劳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形式(1)。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优越性,不仅适应农业生产特点,还能够克服监督和激励难题;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不仅可以为不同所有制所接纳,也可以包容不同生产力水平。因此,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应该继续长期坚持的基础经营形式。但随着农业经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传统家庭经营形式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强力冲击。
从内部来看,家庭经营的构成内核不断弱化。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大量向城镇及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微观基础正遭受不断蚕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户的兼业化。由于农业经营比较收益低下,许多家庭农户不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或仅仅是短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农业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兼业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17.9%和8.5%(2)。从课题组2016年对四川省部分地区的调研数据来看,在551个农村劳动力样本中,全职务农的比重占47.5%,外出务工及从事非农兼业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52.5%,且在289名务工劳动力中,完全不参与农业生产的有211人,占总人数的73.0%(3),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务农为主。二是农业副业化。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也明显下降,全国数据显示,农户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0%(4)。三是劳动力弱质化。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农业劳动力普遍呈现出老龄化、低文化特征,出现了结构性短缺。课题组的调研数据显示,40岁以下农业劳动力仅约1/5,而60岁以上的则超过30%,老龄化形势严峻。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与低文化不仅会导致生产方式向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倒退,还会产生农业技术需求明显萎缩的更为严重的后果(5)。
可以说,当前农户不以农为主、农民不以农为生、农业劳动力素质低下、新生代农民工务农意愿淡薄,这就是现阶段家庭农业生产的主要构成力量。而我们所要坚持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农村集体土地由广大农户承包经营的外在形式,而是要塑造具备科技运用能力、市场分析知识和专业管理素养的经营主体作为其坚实内核。这样,家庭经营才能真正承担起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任。
从外部来看,家庭经营遭遇着其他农业经营形式的冲击。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地流转加速,部分地区开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去家庭化”的趋势。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6)。这些数据表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已在数量上初具规模。尽管经营形式转变与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中央也一再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
但在现实中,部分政府的相关政策中却出现了坚持农地家庭承包、忽略农地家庭经营的问题。有些基层政府改变了各项补贴的投放倾向,将大部分补贴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些地方甚至强迫农民搞土地流转,强力支持公司到农村大面积转入土地并经营农业(7)。除此之外,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内部也出现了“非家庭经营化”的特征,表现在雇工或长期雇工数量逐渐超过家庭自有劳动力数量,且短期雇工季节性需求倍增;行为逻辑也由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向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总收益转变(8)。
(二)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集体经济是指由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通过集体来划分生产资料、组织生产、分配消费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坚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但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发展的日益萎缩;另一方面表现在集体统一经营的普遍缺位。
首先,集体经济逐渐衰落,组织发展受困。近年来,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虹吸效应,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衰落萎缩,空壳情况不断加剧。具体表现包括:(1)集体经济组织空壳化。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往往被村“两委”兼任,村“两委”成为了集体经济资源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分配者,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空有其名。(2)集体经济缺乏支撑。除了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等部分知名经济强村,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盘活集体资产,经营性收入来源狭窄、数量微薄。在农业部2014年统计的58.4万个村中,无经营收益的村达32.3万个,占总村数的比重为55.3%(9)。(3)集体经济治理结构不完善。许多集体经济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清晰、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加大了集体资产运营管理风险,打击了其他主体参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集体统一经营日渐式微,组织和联合功能几乎丧失。在集体经济组织空壳化及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一些集体组织缺乏生产、经营、分配的物质基础,不仅无力出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线,难以为家庭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及发展经济和积累的各项功能;其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村民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也日益难以为继。根据课题组对社会化服务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过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占73.0%;在接受过农资供应服务的对象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占34.3%;而接受过农技服务、信息服务、运销服务、机械化服务及金融服务的受访对象反映,提供服务的主体则很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这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提供一些相对简单的服务内容如统一购置农用物资及农业保险,而对服务要求较高的农业技术、信息咨询、运输销售、机械作业、金融支持等内容则普遍无能为力。同时,集体统一经营活动在不少地区几乎完全消失,农业生产逐渐变成了单一分散的农户经营,限制着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影响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进一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着力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力量薄弱、组织联合功能丧失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临困境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深层次看,还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规模经营意愿与土地流转价格难题。一方面,农户规模经营的意愿不强。这既与调研区域农户自身能力素质有关,也有农户对规模经营存在认知缺失的影响。从而在缺乏规模经营的意愿下,土地流转的比例和农户流转意愿都不高。另一方面,流转价格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对流出方来说,当前土地流转价格仍然偏低。与课题组于2013年对四川省部分区市调研的数据(10)相比,2016年调研了解到的土地平均流转价格较往年有所上升,但仍有37.5%的受访对象表示土地租金过低,自身在流转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而流入方却表示,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逐年攀升,正不断侵蚀着其规模经营的利润空间。可见,土地流入方和流出方对流转价格的认知已经出现偏差,未来这一趋势可能还会继续加强,影响土地流转意愿及规模。
二是土地用途“非粮化”和“非农化”的趋向。由于经济作物的效益往往大于粮食种植,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后,在利益的驱动下自然会选择高价值经济作物,造成农地的非粮化。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共计4.03亿亩,流转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总数仅为2.29亿亩(11)。此外,还有相当比例的工商资本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农地的非农化,不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是“三权分置”改革与土地流转结合的新难题与新风险。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受土地流转方式制约。由于土地流转方式、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的不同,导致农地“三权”权属关系极其复杂。在各种土地流转方式中,转让、互换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转包、出租则是一种债权性流转,只有入股才是物权性流转。当前我国农地流转形式最多的是转包和出租(2014年转包占46.6%,出租占33.1%(12)),但这两种方式并未为受让人创设物权,受让人无法凭借土地经营权去银行抵押贷款,银行也无法按贷款协议处置和转让土地经营权,造成了农地流转方式的局限与经营权需要抵押功能的严重冲突。另一方面,工商资本、外来业主“囤地”、利用土地经营权证投机、骗贷、套利等风险(13)如果不解决好,就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创新与完善受到制约。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农户的概念,是解决未来“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的关键,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动力源泉,是创新与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总体来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良好、生机蓬勃,但同时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核心竞争力不强。我国现有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大多脱胎于普通农户,这类经营主体在信息决策、风险防范、管理发展能力等方面都还有所欠缺。从调研数据来看,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主的学历大多集中在初中及中专阶段(41%),小学及以下占14%左右,高中及高职学历占34%,大专及以上学历仅占10%。采访中发现,他们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认识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与现代化经营管理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效益偏低。合作社的实际参合率和参合质量低,虽然入社社员登记率高,但许多成员实际只属于形式上的入社。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管理运行不够规范。从实践来看,“核心社员+联系社员”是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普通农户构成的联系社员与少数企业、大户等核心社员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该模式面临能人治社与民主决策的困境。同时,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也体现在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制度和财务制度上,利益分配上没有规范建立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分配机制,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直接返利的实惠较少的问题普遍存在。
最后,龙头企业的经营成本逐年上升,融资困难未得到解决。经营成本方面,农产品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也持续走高。在人工成本大幅上升的同时,农业企业缺乏现代化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市场营销人才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善,人才队伍不稳定。融资困难方面,龙头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普遍较大,却缺乏有效抵押物,银行信贷远不能满足其需求。调研数据反映,农业企业近三年的平均融资需求在150万元左右,但只有较少部分贷款能够由银行提供,信贷资金需求与银行实际提供的资金缺口比例在30%~40%。这种成本高企、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的局面对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程度较大。
(五)统一经营仍需进一步加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设计初衷本就是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两者实现优势互补。忽略了统一经营,其实就忽略了家庭承包制的灵魂和核心,失掉了它与传统小农经济最大的区别(14)。因此,发展统一经营是不断创新和持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我们对统一经营的关注与支持都十分滞后,导致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是组织体系不完善,利益联结不紧密。一方面,统一经营组织的发展滞后于农户的现实需求。在课题组的受访农户中,有68.8%的对象表示未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过,但有80.4%的对象表示愿意合作,表明传统农户大都希望通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和联合共同抵御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挑战。另一方面,各经营主体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许多合作组织与农户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课题组的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当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为向农民租赁土地、支付租金(23.1%),为农民提供就业、支付工资(34.6%),与农民签订合同、收购产品(26.9%),仅有15.4%的受访对象与农民分享利润、按比例返还,农户在统一经营中仍然较难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
二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服务水平偏低。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基层服务组织发展滞后,乡村社会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得不到解决,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前无法完全满足需求。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显示,接受过各类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均不超过受访对象的1/3,且所接受的服务大多集中在农资供应、农技培训及金融保险(主要是保险服务)等环节,信息咨询、机械作业、运输加工、产品销售等产中及产后环节的服务供给十分短缺,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专业化服务组织还未能承担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任。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水平偏低,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与传统服务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更高的要求:(1)需要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在产业规划、品牌设计、市场信息、产品营销、资金服务等方面都有新的需求;(2)需求由单纯的产中环节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新型经营主体需要覆盖全程的社会化服务;(3)综合性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不同的行业特点或经营规模、不同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会有不同的服务需求组合。但目前多数服务组织功能比较单一、服务层次不高,无法提供这些具有针对性、综合性及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三、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路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两个方面都各自面临着现实问题,那么,解决的思路就既要有“坚持”的方面,也要有“完善”的方面,并且在“坚持”与“完善”的过程中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地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适合中国国情与农情的,是充满活力的。对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运行机制、实现方式与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就可以解决当前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的弊端。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三权分置”,就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实施“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可以解决集体经济逐渐衰落、组织联合功能缺失的问题;通过稳定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可以解决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从内外部受到冲击的问题;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探索多种有效途径,可以解决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难题与风险。
具体来说,积极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落实集体所有权方面,核心是体现处置权。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实际出发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2)在稳定农户承包权方面,核心是体现财产权。落实农地承包权的主体资格与范围,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落实“长久不变”,并对承包权的权能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等各项权能,确保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稳步探索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3)在放活土地经营权方面,核心是体现收益权。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地放活经营权的途径;拓展经营权在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土地权能,探索建立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模式(15)。
第二,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的经营形式。家庭承包经营由于其独特的内在优势和较高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仍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应该继续坚持的基础经营形式。无论农业经营体制如何改革、制度如何创新,都不应该动摇家庭经营这一基础,其基础性地位应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家庭仍然在农业经营中占主体地位。也就是说,从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在各类经营主体中,农户家庭仍占绝大部分。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应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必须与农户家庭建立紧密联系。同时,不断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元化经营形式,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可以让农业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合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16)。
具体来说,首先是要营造农业就业创业条件,壮大家庭经营主体的整体力量。不仅要巩固已有的发展成果,通过职业培训提高现有家庭经营主体的自身素质,还要通过给予农村创业就业补贴,不断吸引后备军进入。其次是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逐步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同时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运行机制、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最后是要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分类指导灵活运作的扶持手段,不断激发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第三,在发展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必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继续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为统一经营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组织基础,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解决家庭经营因农业比较收益低下而内核不断弱化的问题。同时,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实现与其他统一经营形式的有效结合,以集体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统领、引导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生产分散、小规模、效率低的缺陷。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引入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其次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最后是要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再完善、再创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同时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着力构建活力机制,扩展统一经营的创新空间。
第四,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带动小规模兼业农户融入社会分工协作网络,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来弥补生产经营主体耕地规模的相对不足,形成区域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外部规模经济。这里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是指包含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载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体系。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统一经营组织化,增强经营主体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统一经营社会化,形成分工合作的大农业格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赢或多赢(17),从而为家庭分散经营作有益补充,实现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具体来说,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点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大力培育服务主体,并对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及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责作明确分工,引导资源在不同服务组织之间高效合理地配置。同时加强供需双方互动交流,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二是要在引导相关主体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创新各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结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强对利益分配的外部监管,将其利益机制及契约机制制度化,并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合作交流,从而促进各类主体的协调发展。三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在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下引导形成适宜的、差异化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如公共服务机构主导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合作经济组织主导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农业企业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及农户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等(18)。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No.14AZD029)
作者简介:蒋永穆,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三农”问题;赵苏丹,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