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部门老总受贿136万元,且受领导指使违法放贷近亿元

白容看商业 2024-08-31 14:31:03
近年来银行业高管因腐败而被查处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源还在于这些被查处的高管对银行工作丧失了敬畏之心,未能坚守应有的风险合规底线。银行既是受到国家严监管、强监管的行业,更是国家金融反腐的重点领域,如果我们银行高管包括普通员工还心存幻想,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出事几乎是必然的。 白某作为一家城商行总行部门负责人,对银行工作毫无敬畏之心,在十九大后,不仅受银行董事长指使没有底线违规放贷8348万元,而且还累计收取9名贷款好处136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当中教训值得所有银行员工警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10日,白某任甲银行(注:规模较小的城商行)总行公司业务营销部总经理;2021年10月21日,任甲银行某支行行长。 2022年3月3日,甲银行原董事长马某(注:马某于2020年11月调离银行,任当地市政府副秘书长)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接受纪律审查。202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白某被留置。(注:由此可见,白某是由于马某被查所引发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拔出罗卜带出泥) (一)白某受贿犯罪事实 2019年至2021年,白某担任甲银行总行业务营销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9个客户在贷款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共计136.09万元。其中,为7个客户快速办理贷款、转贷提供帮助,为1个客户办理贷款提供帮助,为2个客户办理利率更低的“支小再”贷款提供帮助。 点评:快速办贷、提高办贷效率是提升客户体验、增强银行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最有效的措施,但白某却将之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方面是白某对银行工作无敬畏之心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甲银行贷款管理在服务客户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甲银行市场竞争力存在提升空间。 (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 2019年至2020年,白某担任甲银行总行公司业务营销部总经理期间,受时任甲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为3个客户发放贷款8348万元,并收取一个客户感谢费7.5万元(注:向该客户违法放贷4300万元)。 1.2019年4月,受时任马某的指使,在明知甲银行自身资本余额于2019年初已经下调,如继续向A公司发放上年度确定的1.6亿元授信额度贷款中剩余的2000万元将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集中度规定的情况下,经其提醒但仍听从马某的指使按2018年该公司新增1亿元的授信额度继续发起出账申请并全额发放了贷款,超过该行资本净额10%的限额,违法发放贷款1048万元。 2.2019年11月至12月间,受时任马某的指使,在明知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办理的3000万元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无土地使用权证、虚构贷款用途、抵押物难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仍安排下属撰写虚假调查报告、将贷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规,最终向该公司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 3.2020年10月至12月间,受时马某的指使,在明知C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办理的4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经前期调查存在现金流不足、抵押物期限不足以覆盖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暗示C公司股东黄某安排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增抵押物价值,安排下属撰写虚假调查报告,将贷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规,最终向该公司违法发放贷款4300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受人指使违法放贷,法院认定为违法放贷罪从犯 法院一审判决后,白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其从事工作只是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贷款最终发放没有决定性作用,一审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期过重”。 对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由不同信贷环节的自然人参与,各参与人的行为都指向了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参与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白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所在部门审核贷款存在违反国家贷款规定,仍然接受甲银行董事长马某的授意和指使,安排或暗示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贷款材料,为贷款进一步通过审核起到了推动性作用。原审法院已根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白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上诉人白某与马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上诉人白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注:从此可以推断出,留置前,监委已经掌握其违法放贷以及收受较小金额好处,大部分受贿金额都是白某供述的) 最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三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辽05刑终18号《白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笔者认为,白某案件属于典型的丧失银行工作的敬畏之心、践踏风险合规底线的案件。除此之外,笔者推测,白某犯罪时还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听领导的话,按领导指使办,有领导罩着,就不会有事情,领导拿了好处,我也能拿。 对此,笔者告诫还存在白某类似想法的银行员工,尽快放弃这种天真的想法,在当前金融强监管和高压反腐的态势下,根本就不存在有人罩着就没事、高明及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敬畏工作,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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