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征和归责原则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5-13 03:47:13

(一)本条的调整范围

本条调整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在道路上,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有两个基本特征:

1.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机动车包括轿车、客车等日常车辆,还包括挖掘机、铲车等工程车辆。只要一方为机动车即可认定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完全的过错责任,还包括意外、无过错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相互之间被视为平等的力量对抗,所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一般认为,机动车行驶属于危险活动,其在行驶过程中,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在速度、力量、危险性上要高,所以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了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一般是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也只是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而非免除。如果机动车完全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仍然需要承担最高10%的赔偿责任。

当然,也有免除机动车责任的情形,就是非机动车、行人完全是故意(注意不包含过失)造成事故发生的。这里的故意与事故发生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机动车正常行驶,而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情形,此时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是故意的,但对事故发生这一结果不是故意的,所以,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碰瓷”的非机动车、行人责任故意造成事故发生,所以,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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