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40条: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5-08 03:36:55

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我国,就是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都要登记。

以结婚为例,结婚是人的自由,也是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生而有之。是否结婚、跟哪个异性结婚,全凭自愿,但一旦决定结婚并且想让这种关系收到婚姻家庭法律的保护,就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我国到底是否保护“同性婚姻”。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同性结婚,但整体的婚姻家庭法是建立在男女才能登记结婚的基础上的,比如《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是因为,从法律规定到传统的家庭伦理,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从未承认过“同性婚姻”,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对人类自身研究的深入,“同性恋”的人越来越多,社会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强,我国法律也没有完全关闭这扇门。

在“全国首例同性恋婚姻维权案”中,同为男性的孙某与胡某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被民政部门拒绝后,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孙某和胡某一方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的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一夫一妻”是针对多妻制或者多夫制而言,“一男一女”是指性别,是两回事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中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依法驳回孙某和胡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很多同性结成了“事实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有的还通过收养等方式有了“共同的孩子”,这就牵涉到了共同财产处置、共同履行监护义务等,此类案件法院是受理的。在财产处置方面,按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等财产处置原则处理。“子女”监护与抚养,按照协议原则处理,即双方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达成收养或者孕育子女的协议,对“子女”而言这种协议带有很强的道德义务性质,从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出发,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共同履行监护职责。但因为“同性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所谓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不被该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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