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0条:车辆卖出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6-27 13:47:55

(一)本条的适用条件

1.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达成转让的合意

机动车转让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将会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分离后,机动车的风险不再由出让人控制,运营利益也不再由出让人享有,因此,机动车运行的风险理应由受让人承担。

合意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恶意串通逃避责任,或者为其他事项提供担保等。

2.机动车已经交付

我国民法上的“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比较好理解。观念交付则包含的情形比较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转让之前已经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已交付即可。比如A把机动车租给B使用,在B使用期间,二人达成转让合意并确认机动车已经交付给B。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被第三人合法占有,出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付受让人,或者由第三人继续为受让人占有。比如A把机动车租给B使用,在使用期间,A与C达成转让合意,A通知B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向C交付机动车。

占有改定,是指标的物转让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已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比如A与B达成买卖机动车的合意,并约定B向A支付机动车价款后,A继续占有该机动车。

在占有改定的背景下,出让人由机动车所有人变成了使用人,根据营运风险控制和营运利益归属的理论基础,此时的出让人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背景下,应当根据民法典1209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此,观念交付里的占有改定,应该不包括在民法典1210条指的“交付”里面。

(二)融资法律关系中的机动车转让问题

1.所有权让与担保

指名义上将机动车转让给债权人,实际是以这种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多数情况下,双方会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返还机动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以机动车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务。

所有权让与担保,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占有,也就是实际交付;二是不转移占有,也就是占有改定。第一种情形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按照民法典1210条确定赔偿主体;第二种情形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按照民法典1209条确定赔偿主体。

2.融资租赁,或者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都是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合法分离的情况,仍然坚持适用民法典1209条的规定。

(三)多次转让机动车的情形

实践中,会遇到一辆机动车被多次转手交付的情形,比如A-B-C-D......。这种情形下,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的规定,仍然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登记所有人可是其中某一次转让的出让人,而并非第一次或者最后一次转让的出让人。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是无法查清谁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的,那么我们应当允许被侵权人起诉车辆驾驶人、登记所有人,除非其根据举证责任原则能够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应当减轻责任。

(四)虚假转让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实际所有人与没有赔偿履行能力的人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将车辆转移给没有赔偿能力的人,以规避赔偿责任。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一旦查实,应当依据民法典154条的规定,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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