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过程中被打导致心脏病发作致死,谁该赔钱?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27 13:12:31
【案情】张三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一直吃降压药、速效救心丸等。某日,张三在公园游玩,发现李四把王五摁倒在地,进行殴打。张三上前将李四拉开,王五趁机逃走。李四遂拉住张三开始殴打,撕扯过程中,李四殴打了张三得到头、面部。二人被拉开后,李四又趁张三不注意,跳起来对着张三头部进行殴打和踢踹。二人再次被分开后,张三突然倒地,经120工作人员查看,确认张三死亡。经司法鉴定,张三系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心包度塞死亡,情绪激动和轻微外伤是动脉瘤破裂的诱因。 张三的亲属起诉李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李四主张,因张三本身患有疾病,应减轻其责任。 【处理及理由】那么张三患病是否能够成为减轻李四责任的理由,答案是不能。 理由是: 1.认定受害人具有过错,应当要求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作为或者不作为,但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受害人自身的客观事实,无论该特殊体质是先天存在的还是后天形成的,都不属于受害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故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 2.任何人都应当平等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受害人具有特殊特质,并不是要求其负有比常人更高的自我保护和照顾义务的原因,若要求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必须通过限制自身活动的方式来避免受到损害,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而言显示公平,因此,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并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3.劝架行为在民法上一般认定为见义勇为。我们整个社会在价值导向上是倾向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如果体质特殊的人在见义勇为中受伤,需自担部分风险,将会大大打击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对整个社会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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