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过错责任的规定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9 04:24:22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使用范围

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中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来源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我国也予以借鉴。民法理论基于英美法中有关定作人责任的相关判例抽象出“独立契约人”的概念,以区别于雇佣关系。“独立契约人”是指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完成工作任务,不依赖于雇佣人的物资、设备、技术完成任务的,在工作过程中一般也不受雇佣人的约束。

属于“独立契约人”范畴的主要有承揽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运输承运人、委托、行纪、居间能够的合同中的受托人,以及钟点工等。承揽人是最典型的一种。

此外,《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虽然也是承揽合同,但只有在《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规定中没涉及的部分,才会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

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侵权责任,因此,定作人责任是过错责任。在因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而致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才能主张定作人承担责任,向其行使求偿权,否则只能向承揽人求偿。同时,定作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

所谓对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比如吸毒者委托医生从药品中提取毒品,居民委托他人建造违章建筑。

所谓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 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蛮干。

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定作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承揽事项范围,不存在定作人责任。

(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且构成法定的侵权行为。

(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生具有因果关系。

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形

(1)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过错所致,承揽人无过错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

(2)损害是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无过错,则应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3)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则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应依据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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