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赔偿费用可以定期金方式支付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4:52

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首先,该条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上,无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都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不成的诉至法院的,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以定期金支付为例外。

其次,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比如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再次,定期金支付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定期金支付是指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义务确定后未来的一段确定的时间(如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期限)或者不确定的时间(如受害人生存时间),分次按年或者按月预先确定的数额,或按照预先确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赔偿金的损害赔偿方式。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该规定的定期金给付期限是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事先没有固定的给付期限。而民法典规定的分期支付,即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也可以根据损害实际情况事先固定一个总的给付期限。二者并不矛盾,可以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作是《民法典》1187条的细化。

同时,对于采用定期金支付的损害赔偿费用数额的调整,也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分期给付是采用事先固定总期限的方式,当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有继续护理、佩戴辅助器具、生活费用等的需要,赔偿权利人仍可起诉,人民法院也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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