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超出法院判决是否可另行起诉?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26 07:05:26
【基本案情】老王因车祸受伤,致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对方全责,老王不负事故责任。老王出院后,起诉事故对方,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11万元。法院判决老王胜诉,其中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判决依据是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该意见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的规定,结合老王的伤情和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确定老王的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 判决生效后,老王继续住院康复115天,产生费用6.8万元。老张以索要后续治疗费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争议】第一种观点:老张在前面的诉讼中已经主张过后续治疗费,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老张依据“新的事实”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支持老张的合理诉求。 【解析】1.何为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2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判断是否过程重复起诉的标准主要集中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三个方面。 2.何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新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新的事实”指的是没有被前述生效判决包含的事实:(1)前面的判决中当事人未主张、法院未加审理判决的事实。(2)前面的判决并未涵盖,比如原告身体多处损伤均需后续治疗,但前诉判决只包含其中一个部位的后续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新发现了诉讼当时未发现的隐形损伤,经鉴定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出现新的治疗方式,可彻底治愈原告损伤等。 3.本案原告的再行起诉,属未出现“新的事实”的重复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已经在前诉中被支持。原告此次起诉主张的仅仅是对前诉后续治疗费金额的变更,并非新的诉讼请求,即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 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现了前诉未主张、法院未审判、前诉判决未涵盖的“新的事实”。 因此,原告的后诉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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