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2条: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承担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9 04:24:42

民法典第1192条与第1191条、第1193条的区别是,本条只适用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侵权责任。

本条适用范围

1.“个人之间”的含义

个人之间是指自然人、家庭、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但不包括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劳务关系属民法调整范畴。

(2)劳动关系双方均应符合法定的身份、年龄或资质要求。劳务关系一般无此限制,比如家庭教师、保姆、小时工等。

(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无此关系。

(4)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劳务关系无此要求。

(5)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中,按照双方约定确定。

(6)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工资福利,必须同工同酬,必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则可以由双方约定。

3.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主要工作。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提供劳动力,其他皆由雇主提供。

(2)承揽关系的建立,多因应急性、临时性工作。劳务关系则多具有长期性、日常性的特点。

(3)承揽关系中,劳动者多一次性领取报酬。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可按次领取报酬,也可按固定期限领取报酬。

(4)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在定制人指定地点完成工作,也可在自己确定的地点完成工作。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能在雇主指定地点完成工作。

劳动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是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前半段的规定,这一点与1191条类似,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作为唯一主体承担责任,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不同的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后半段对此做出规定,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不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约束。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1192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此时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不享有追偿权。

帮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民法典》对此未做规定,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如下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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