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5 12:34:52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即监护人基于法定的监护职责,对他人(被监护人)的。本条在适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被监护人的范围

该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也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植物人等成年人。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从比较法的角度,各国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奥地利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如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混合责任原则,如《荷兰民法典》。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仍没有避免被监护人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尽到监护职责,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考量因素。

监护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1188条第2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有财产的,赔偿费用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只在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时,承担补充责任。

当然,如果被监护人没有个人财产,那么监护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减轻事由。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有财产”,是指价值较大的财产,比如大额存款、贵重物品、房产等,而不是指少量的金钱或者价值不大的物品,比如零用钱、玩具等。至于多少财产算是“价值较大”,笔者建议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超过的为“较大”。

另外,参照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原则,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必须保证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诉讼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了一个,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处理。

(2)监护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无法达成协议或有关机关尚未制定的,应由《民法典》规定的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一顺序有多名具备监护能力的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3)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满18周岁且有负担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无负担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4)夫妻离婚的,由直接抚养被监护人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在另一方“接走”孩子,短暂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发生被监护人侵权的,由履行短暂监护义务的人承担则热。

(5)单位作为监护人的,与自然人监护承担同样的责任。即《民法典》1188条适用于单位监护人。

(6)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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