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能否代被收留的“无名氏”提起诉讼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4-02 02:36:15

一个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我们暂且称他为“无名氏”。在爬行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客车碾压,造成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10万元,需要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多元。“无名氏”无家可归,被救助管理站收留。救助管理站以“无名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答案是: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是会受理的。

理由:

(1)“无名氏”虽无没有身份信息,但有《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所有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不以是否在公安机关登记过身份信息为准,而是以是否系“自然人”为准。

(2)监护制度适用的范围涵盖成年的流浪人员。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被监护人的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原因是,被监护人因年龄、智力、生活状态、经济条件等而具备认知障碍,进而导致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也会因精神等原因导致认知障碍,民法典》第28条确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监护制度保护范围内。因此,基于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对于存在认知障碍的成年流浪人员应适用监护制度。

(3)救助管理站的设立目的。救助管理站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规定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收、管理和教育,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二是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耐心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书面意见;三是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四是完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门交办的任务。因此,救助管理站有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的职责和义务,救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救助等。

(4)救助管理站具备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流浪乞讨人员出于经济原因、身体状况及对外界缺乏应有的认识,属于存在认知障碍、应当适用监护制度的被监护人。此时,考虑到救助管理站的职责和功能,将救助管理站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人,由其代替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诉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1条的有关规定还可知,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里是补位和托底作用,在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等缺位时,由民政部门补位,符合法律规定。

(5)救助管理站的监护人资格不适用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无名氏”自身的权利,救助管理站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其产生的渊源是“亲缘关系”,救助管理站与“无名氏”无亲缘关系,不会因“无名氏”的死亡受到经济和精神的损失,所以不能提“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但在“无名氏”受伤后经其救助后死亡,死亡与受伤害有因果关系时,救助管理站可以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救助伤者实际花费的费用,比如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

案例参考:《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2期(总第8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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