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黔南#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黔南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贵州合某某盛矿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金额1135.12万元,税额147.5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0.90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贵州时某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393.38万元,税额51.1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6.6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适用刑罚。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冯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作为A公司采购人员,在为公司采购380余万元钢材后应当有相应材料印证,本案中,揭某某指明380余万元钢材的供货公司,A公司也无法提供该批钢材的采购合同、转款记录等材料,与常理不符。且上述印证380余万元钢材采购的材料于公司于揭某某等人均为有利材料,无不提供理由。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本院只能认定揭某某为A公司采购380余万元钢材未开具发票的事实不成立。
揭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通过中间人从冯某某处虚开价税合计383872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其所在公司因此从税务机关抵扣税款529479.93元;冯某某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按揭某某的要求虚开价税合计为3838729.5元,税额为529479.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胡某某、黄某某、伍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揭某某与冯某某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刑期。揭某某在本案中系购买人,胡某某、黄某某、伍某系介绍人,冯某某系出票人,五人为各自利益分工不同,在本案中不予区分主从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5208.04元,并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孙某1共谋,并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提供给孙某1,用于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好处102400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部分犯罪所得,可对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考虑周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贵州省兴仁县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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