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鱼塘主偷电2000元,供电所长开出32万天价罚单,最终命丧黄泉!网友:这就是漫天要价的结果!

莎莎物语说 2024-10-18 16:44:18

“这就是滥用职权的后果!”重庆,一男子承包鱼塘,买了好几台增氧机,为了省电,他绕过电表,直接从电线杆接上电线,一共偷了2000元电。岂料,被供电所长发现后,直接罚款32万!男子交不起,遂讨价还价,将金额降到16万,男子还是交不起;他百般哀求,又把价钱砍到12万,仍旧还是没钱,所长威胁他:不交钱就去坐牢!男子心一横:都是你逼我的!拿起刀子捅了过去,所长当场死亡,其他2人受伤!

一.【案情回顾】

“不会吧!我不过就偷了2000块钱的电,怎么能罚32万!?就把我卖了也没这么多钱啊!”

看着眼前这天价罚款单,刘百山直感觉头上炸了一个晴天霹雳。

他被吓坏了,自己哪有这么多钱啊!他求张所长:“张所长,求您了!我就是个农民没文化,也没挣多少钱,念在我是初犯,您大人大量就饶了我吧!”

但张所长根本不为所动,坚持要罚款。

刘百山年轻时出去闯荡过,但没挣到啥钱。如今,他回到家乡,想着种地吧,收入太少!为了养家,他承包了鱼塘。

他买好鱼苗,精心照料。由于必须给鱼塘供氧,保证鱼儿的存活率,他咬牙借钱买了几台增氧机。

但一想到那昂贵的电费,他心疼了,不由得打起了歪主意,想着能不能不交电费,那每个月光成本就能省好多。

于是,他绕过电表,直接从电线杆上私接了电线。

没想到,当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来收电费时,看到他家有偌大的鱼塘,电费却只是普通家庭的正常用电量,不用想就明白了,他肯定偷电了。

于是回去汇报供电所所长。张所长发现后,带着人来鱼塘,拍照取证,给他下了32万的罚单。

刘百山急了,找村干部说情,罚款降到了16万。但他还是交不起。

他又求张所长,罚款再次被降到了12万。

“可是我真的没那么多钱,我分期付款,您看行不行?”,刘百山再次为难地求张所长。

这下,张所长彻底火了:“没钱偷什么电!你要么一次性交清12万,要么明天就给你停电、起诉你、你还得交32万!你看着办!”

刘百山听到这话,彻底绝望了!他可不想坐牢。

“既然你不让我好过,那我也不让你们好过!”,刘百山想到这,把心一横,突然拿出一把刀,冲向张所长,连刺20多刀。其他人冲过来想阻止,也被他捅伤了。

警方很快抓到了刘百山,检察院起诉他盗窃罪、故意杀 人罪,然而刘百山的辩护人,却不同意检查院的判决。他认为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

问题的关键是,刘百山到底偷了多少电?

根据供电局数据显示,刘百山实际偷了2000块钱的电,加上3倍罚款,也不过是8000块钱。而张所长却漫天要价32万,这事儿搁谁身上,都会接受不了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儿呢?

二.【案情回顾】

1.  刘百山绕过电表,私自接电,这一行为属于犯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而电力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刘百山偷电2000元,虽然数额不大,但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因此被认定为盗窃罪。

2. 刘百山在与张所长的争执中,持刀行凶,导致张所长死亡,属于犯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刘百山的行为具有预谋性,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刘百山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3. 张所长处罚的合理性与法律依据:

张所长对刘百山的处罚,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属于滥用职权罪。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电力法》规定,对于偷电行为,可以追缴电费并处以不超过应缴电费五倍的罚款。

而张所长直接开出32万的天价罚单,远超刘百山偷电金额的五倍,这一处罚显然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能依法依规秉公办事,而是漫天要价、威胁、刺激当事人,这也是导致张所长,命丧黄泉的最直接原因。

三.【结语】

纵观本案,首先刘百山不应该有占便宜的心态,偷电2000,古人常说,占小便宜吃大亏,就是这个道理。

同时,张所长的罚款也没有法律依据,他滥用职权,罚款太多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要合理;《电力法》也规定,偷电的罚款不能超过电费的5倍。

如果他正常罚个2万块钱,也不会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

最终,刘百山被法院判决两罪并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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